2016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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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摩登大道 公告编号:2016-052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57号)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89,921,83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9.47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851,559,796.39元人民币,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19,292,129.74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32,267,666.65元人民币。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7月19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6】G1504279018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萝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东支行等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近日,公司与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分别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萝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东支行

丙方: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萝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2089129200141884,截止 2016 年 7月 29日,专户余额为¥508,240,266.65。该专户仅用于时尚买手店O2O项目、意大利LEVITAS S.P.A.51%股权收购及Dirk Bikkembergs品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8899991010003019636,截止 2016 年 7月 29日,专户余额为¥84,027,400.00。该专户仅用于时尚买手店O2O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010154700010878,截止2016 年 7月 29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该专户仅用于时尚买手店O2O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1110100100331999,截止2016 年 7月 29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该专户仅用于时尚买手店O2O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0219010602223,截止2016 年 7月 29日,专户余额为¥140,000,000.00。该专户仅用于时尚买手店O2O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东茂(身份证号码:440902197509270819)、郭慧(身份证号码:4123261986111225132)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前一个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丙方应审查甲方的用款申请,并由第四条约定的保荐代表人中的任一人签批同意后,交甲方作为向乙方申请付款的证明文件。丙方保荐代表人签字样本见附件2。

6.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除需按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支取凭证外,还需提供经丙方保荐代表人签批同意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原件,乙方仅需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有关丙方保荐代表人签名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乙方应以传真方式将该次资金支取的相关单据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确定)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甲、乙方如果未按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丙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履行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协议修改:

12.1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方、乙方、丙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方、乙方、丙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3.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结束日适用甲方与丙方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恒泰长财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