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8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2016-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2016-63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8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3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关于你公司股东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金泽”)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你公司于2016年8月7日提交直通车公告称,朱向英在瑞丽金泽所持49%的股权系徐翔出资,其为徐翔代持。经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予以进一步核实并披露:

一、根据青岛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瑞丽金泽所持你公司293,154,984股股份及其孳息被认定为徐翔的财产予以全部冻结。但你公司公告表示,瑞丽金泽系赵兴龙实际控制的企业,赵兴龙持有的瑞丽金泽51%股权与徐翔不存在股份代持安排。该表述与公安机关认定情况不尽一致,请你公司向赵兴龙函证并充分说明上述差异的原因。

二、瑞丽金泽所持上述股份系2015年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获得,公司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德恒”)在其于2015年2月出具的核查意见中,认为公司此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法合规。请华英证券和北京德恒结合公司近期信息披露,说明是否就公司此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等进行严格、充分核查;如是,请具体说明未能核查发现认购对象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的原因,自查前期核查工作是否勤勉尽责,并提供相关工作底稿。

请你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对所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