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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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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6-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16-057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号),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桂国平在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多次在买入我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买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律师意见,我公司处理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桂国平及其控制的账户组在2014年1月30日14时55分36秒合计持有我公司股票43,682,656股,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5.0107%,成为持有我公司5%以上的股东。此后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桂国平通过其本人、“文某”、“某天然石材厂”三个证券账户,多次进行短线交易,具体如下:

二、律师意见

1、相关股东违规买卖浙江广厦股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桂国平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2、相关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情况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及相应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的对账单等资料,桂国平及其控制的账户组在2014年1月30日14时55分36秒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因违规买卖浙江广厦股票产生的违规收益共计人民币12,334,856.19元,具体计算如下:

股票买卖收益=(卖出均价-买入均价)*卖出数量=(4.8911-4.0837)*15,323,661=12,372,323.89元

违规收益=股票买卖收益+2014年分红收益-交易费用(佣金、印花税、过户费)=12,372,323.89+106,443.02-143,910.72=12,334,856.19元

三、董事会关于本事项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律师意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桂国平收取了上述违规交易收益,截至2016年8月4日,公司已全额收到上述款项。该笔款项将纳入公司营业外收入,影响当期利润。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