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2016-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8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38,176,937.7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追偿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公司”)

被告:成清波、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城达”)、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成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成清波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32,282,762.65 元,利息5,894,175.10(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16年7月31日);

2、判令被告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诉讼事实与理由:被告成清波与许长奎分别于2010年12月8日、2010年12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许长奎向成清波提供借款15000万元,原告新亿股份及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为成清波偿还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保证人之间对保证责任分担比例未做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由于成清波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许长奎将成清波及七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成清波偿还欠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许长奎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达成调解,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成清波欠付的借款本息数额及还款时间,确认七个保证人对成清波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还款期限届满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11月,原告新亿股份破产重整,许长奎向新亿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353,336,490.58元,上述债权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全部确认。按照普通债权 65.73%的清偿率,新亿股份应向许长奎清偿232,282,762.65元。2015年12月31日,新亿股份将全部款项归还许长奎,清偿义务履行完毕。

因新亿股份作为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成清波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成清波应向新亿股份归还欠款本金 232,282,762.65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本案中除原告新亿股份外,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也为成清波偿还许长奎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各担保人内部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分担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被告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应在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债务本息范围内,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二、通知书主要内容

2016年8月9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邮寄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受理通知书》(2016)新40民初99号(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诉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2、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三、案件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邮寄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及《传票》要求。此案件将于2016年9月19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前身“贵州国创”内部治理混乱,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新亿股份将成清波、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对相关人员与相关企业依法进行追偿,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将依法进行审理,最终裁定结果目前尚未确定。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已将此案债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若法院驳回公司诉讼,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若法院裁定公司胜诉,则会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