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6-07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402号)。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经过认真核实,现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巴丹图鲁项目需投资16.68亿美元的投资测算参数与结果,项目投资金额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高估项目造价以获得更多贷款的情况。

回复:

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投资测算主要根据项目工程量、并参照印度尼西亚市场类似工程的承包价格水平等参数,对项目的投资进行测算最终形成总投资16.68亿美元。

项目投资金额的合理性,主要基于:

1、2014年12月由巴丹图鲁项目公司(NSHE)提交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PLN)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015年11月NSHE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EPC合同;

3、2015年12月NSHE与PLN签订的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购电协议(PPA);

4、印度尼西亚类似工程的承包价格水平;

5、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以及保险公司为本项目出具的融资及保险的条件和报价;6、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的技术、法律以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因此,参数的选择合理,不存在高估项目造价以获得更多贷款的情况。

注:投资建设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已经公司2016年7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建设巴丹图鲁510MW水电站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Asia Ecoenergy Development Ltd.投资建设巴丹图鲁510MW水电站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约16.68亿美金(约合人民币109.5175亿元)(公告编号:2016-051、2016-059)。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问题2、你公司于2015年8月8日与印尼NOVA公司签署了MOU《关于投资印尼水电项目》的协议,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了“补充MOU”,请详细自查并说明你公司签订该协议的情况、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1)签订协议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我公司与印尼NOVA公司签署的文件如下:

①《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水电投资开发项目群合作备忘录》(以下称为“备忘录”),签署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

②《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水电投资开发项目群补充备忘录》(以下称为“补充备忘录”),签署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

(2)主要内容

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记载了公司与NOVA公司在满足一定前置条件的情况下,就特定项目开展合作的意向。

① 目的:双方拟合资开发印度尼西亚电力项目群,涉及金额1200万美元;

② 主要职责:

NOVA的主要职责: 向浙富提供项目所需的尽职调查资料、协调提供股权变更文件、取得项目所需的印度尼西亚各类许可、为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文件等;

浙富的主要职责:在NOVA公司履行其职责的前提下,主导项目落实、债务融资、建设及运营工作。

受限于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的保密条款对公司的法律约束,故协议的其他细节内容不便公开。

(3)披露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9.2之规定,公司签订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涉及金额,未达到及时披露下限,故不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问题3、在2016年6月24日你公司披露收购DHN公司及投资建设巴丹图鲁项目前,你公司与NOVA公司的合作相关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是否就相关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特别提示:印尼巴丹图鲁项目与印尼NOVA公司、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不存在任何关联,不属于公司与印尼NOVA公司在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有意向合作的项目之一,NOVA公司从始至终也未对印尼巴丹图鲁项目有任何参与。

我公司自2015年8月18日与印尼NOVA公司签署备忘录以来,依照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的约定积极落实合作的前置条件,并敦促NOVA公司依照约定提供配合。在NOVA公司未能履行基本义务的情况下,仍积极寻求探讨补救措施。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NOVA公司仍不能提供证明其为意向合作项目的合法拥有者的法律文件,也未能使我公司基于合理证据相信其有能力安排或推进项目的继续交易,以至于导致目前公司与NOVA公司的合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也未能达到备忘录中描述的目标。

因此,我公司与NOVA公司正在就协议的合作或者终止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如有必要,我方将根据备忘录约定的争端处理方式依法处理。

鉴于公司签订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涉及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9.2之规定,故不存在就相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4、你公司是否存在终止与NOVA合作投资事项及涉及法律诉讼的风险,以及该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回复:

公司自2015年8月18日与印尼NOVA公司签署备忘录以来,一直认真执行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内容,并积极推进相关合作事宜。

我公司与NOVA公司正在就协议的合作或者终止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如有必要,我方将根据备忘录约定的争端处理方式依法处理。

问题5、请认真自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回复:

公司经过认真自查,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