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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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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出台

201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首次引入“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

⊙记者 王媛 ○编辑 浦泓毅

随着债券市场刚性兑付有序打破,债券市场风险事件处置机制也逐步完善。昨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了《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下称《范例》),引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将投资人保护条款以契约形式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通过事前明确事后处置程序,实现解决争议法制化,提升了持有人会议的效力,加大了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记者获悉,为缓解投资人直接要求赎回给发行人带来的资金压力,《范例》首次引入“违反约定救济工具箱”条款,包含“增加担保、提高票面利率、回售权”等多种措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允许发行人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保证投资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

《范例》还创新设置“资产池承诺”条款,发行人可通过承诺相关资产作为本期债项偿债资金来源,保证兑付资金需求。

目前,我国债券投资人保护相关法律基础相对薄弱,集体维权和诉讼等保护机制仍在探索过程中。交易商协会表示,《范例》通过契约形式,实现了解决争议法制化,将有力提升持有人会议效力,在我国目前法律实践环境下,成为完善投资人保护制度的积极探索。

《范例》还通过规范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强化了市场化约束机制。《范例》并不强制要求发行人必须设置某一类条款,而是将条款设置交由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进行自主协商,充分实现条款选择市场化。

不仅如此,为规范发行人关于投资人保护条款的信息披露行为,《范例》对条款语言表述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条款必备要素和具体操作流程,通过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强化了市场化约束机制。

交易商协会表示,《范例》一方面对投资人救济措施进行了明确,增强了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通过设置完善的豁免机制与宽限期制度,给予发行人对相关行为补救的机会,通过兼顾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平稳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