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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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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投资者管理才算“适当”?

2016-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曹中铭

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如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所言,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为重要。只是,眼下市场各方对“适当性”的理解和认识,显然还很不全面。

在沪深股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非新名词,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融资融券、私募基金等市场、产品、业务均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就是俗话说的“门槛”。比如私募基金市场的门槛为资金规模100万,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业务的门槛都是50万。此外,创业板、融资融券对投资者开户交易还都有时间上的要求,如果在沪深主板(包括深市中小板)开户交易时间不足两年,就不能在创业板开户。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跨越不了上述门槛,投资人会被“边缘化”。

A股市场运行20余年来,由于制度建设的欠缺,加上各种社会心理因素,短线炒作,概念股、题材股各领风骚,大行其道,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投机“文化”。这不仅表现在股指上涨,或牛市行情阶段,同样表现在股市下跌,或熊市低迷时期。这种独特的投机“文化”,决定了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尤其投资创业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或从事金融期货交易,背后的投资风险,明显比投资沪深主板要大得多。如果没有一定的“门槛”,以某些投资者一夜暴富的浮躁心态,后果实在难以预料。而这,或许是某些中小投资者不可承受之重。因此,监管部门在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等方面推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的。

但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在监管部门推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同时,“高门槛”将众多中小投资者被排除在外,亦有不公平的一面,而这点在融资融券与金融期货上表现得最为显著。从证券账户的规模统计可知,50万元的门槛,无疑将市场上绝大多数投资者都挡在门外。但无论是融资融券,还是股指期货,实际上都存在对冲市场风险的功能。但因为门槛因素,实际上中小投资者是无法实施风险对冲,而对冲风险反而成为“有钱人”的游戏,这也显然与征求意见稿的“突出对于普遍投资者的特别保护”的宗旨相悖。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某些时候在对投资者保护的同时,也在无意间制造了不公平。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美国,作为有二百多年历史的老牌市场,美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比如美国相关制度规定,在产品的适当性方面,证券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应承担相关义务,包括对产品的充分尽职调查以了解产品特性;对产品合理化的适当性分析;针对特定客户的适当性分析等等。日本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则以法律形式体现,主要为《金融商品销售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美、日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稳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内容上看,此次征求意见稿,显然汲取了不少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理的有关经验。基于A股市场的实情,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方面,笔者有如下方面的想法。比如可建立新开户投资者的考试制度。目前各券商为了争抢市场份额,扩大市场规模,更为了自身利益,对新开户的投资者,不管其对市场是否有一定的认识与了解,也不管其风险承受能力如何,只要想开户,基本上都是零门槛,这明显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笔者因此建议采取类似汽车驾照的考试方式,让投资者在通过一定时间的学习后,在网上随机抽取100道题解答,低于90分或80分的禁止开户。

再如,既然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那么对“适合”一词的理解,也不能太狭窄。在A股市场中,并不乏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者,这些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在扰乱了市场秩序的同时,更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显然,他们是不“适合”继续“混迹”于市场的。那就应有相应的制度将这类人逐出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在严惩违规者的同时,更可警示后来者。

此外,还应设法最大限度消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的不公平。比如适当降低融资融券的门槛,可考虑推出迷你型指数期货,让更多投资者也能对冲风险。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