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8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9月14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15:00至2016年9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能源大厦3706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宏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0人,代表股份数4,606,705,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913%。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206,614,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5人,代表股份数4,400,091,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1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206,613,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5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606,324,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7%;反对38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6,233,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57%;反对3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二)审议了《关于变更“10清江债”担保主体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606,288,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0%;反对4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6,197,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982%;反对4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银科、李姗姗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9
关于变更“10清江债”担保主体
所需履行程序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9月14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10清江债”担保主体的议案》。为推进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有限”)注销工作,妥善解决能源有限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债券(以下简称“10 清江债”)担保主体变更事宜,会议同意由公司承接“10清江债”担保责任,并授权公司经营层签订上述担保所必须的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担保主体变更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由新担保人出具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2)债券发行人将该事项及时通知债券评级机构,由评级机构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3)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经债券持有人法定多数同意;
(4)及时向国家发改委报告;
(5)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本次担保主体变更具体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