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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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6-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6-04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得利斯股份”)于2015 年 12 月 24 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1517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0)。期间,公司结合调查情况,进行了自查和积极整改,及时收回了资金,并按照同期贷款上限利息率收取利息,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5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71)、2016年1月25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02)、2016年2月25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2016年3月25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21)、2016年4月25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2016年5月25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29)、2016年6月25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30)、2016年7月25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33)、2016年8月25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

2016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4号),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得利斯股份存在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得利斯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路食品”)向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和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牧科技”)等关联方临时性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农业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公司财务资料、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自查报告、定期报告等证据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郑和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杨松国。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得利斯股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对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对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