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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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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6-032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14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9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杨学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1)鉴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完毕,公司以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6元(含税)。

据此,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21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84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3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61元/股。

(2)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原激励对象周世勇已去世,以上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以上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70.22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1.824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8.4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0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77元/股。

2016年6月20日,公司已对董林、董喆、金文吉、高清波、张洪华和李大庆等六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304万股依法办理了回购注销手续。赵方、吴超、姚虹、韦秋敏、黄晓艺和周世勇等六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1.92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回购过户手续。其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如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84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61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陆榴先生、李锦昆先生、张光剑先生、任春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本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临2016-034公告。

2、《关于确定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

经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行权。

鉴于构成短线交易的法定期限已过,根据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的申请,董事会确认其二人第三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均为24万份,合计48万份,行权价格为6.21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9月22日。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陆榴先生、李锦昆先生、张光剑先生、任春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本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临2016-035公告。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行权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发布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

3、《关于向北京九鼎大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增资430万元的议案》。

北京九鼎大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九鼎大业”)是本公司与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文投集团”)、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新闻公司”)于北京共同投资设立的从事大数据应用及产业孵化业务的公司。九鼎大业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3000万元,持股比例60%,文投集团出资1250万元,持股比例25%,新闻公司出资750万元,持股比例15%。

现因九鼎大业业务发展需要,经各方协商一致,拟将九鼎大业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700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430万元,文投集团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570万元,新闻公司不参与本次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九鼎大业股权结构变更为:本公司出资3430万元,持股比例49%,文投集团出资2820万元,持股比例40.29%,新闻公司出资750万元,持股比例10.71%。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增资事项,并授权经营班子办理与本次增资相关的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6-033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14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于2016年9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

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结果,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21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84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3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61元/股。

因赵方、吴超、姚虹、韦秋敏、黄晓艺和周世勇等六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1.92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回购过户手续。其回购价格也相应调整如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84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61元/股。

董事会本次关于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相关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确定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确认,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其二人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均为24万份,合计48万份,行权价格为6.21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9月22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6-034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9月22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详情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4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1日发出了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它事项。2013年4月19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它事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调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1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各500万股。

7、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变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5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6.49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60元/股;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1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89元/股。

8、2014年7月16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期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4,380,26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4年7月23日。

9、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原激励对象陈康、徐云伙、杨文明、杨兴勇、黎岗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6.478万份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9.4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0、2014年10月21日,公司对七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64万股依法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并于2014年10月28日予以注销。

11、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11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8.3万份,行权价格为16.6元/股。

12、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首次授予的35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60.5340万股。

13、2015年6月5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983,00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5年6月11日。

14、2015年5月28日,公司对四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1.87万股依法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并于2015年6月9日予以注销。

15、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变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37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0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6.48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77元/股。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5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863.6620万份,确定行权日为2015年8月12日。

16、2015年8月26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8,636,62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5年9月2日。

17、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和周世勇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0.398万份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0.22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8、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的346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8.8666万股,预留授予的10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1.24万股。解锁日为2016年5月10日。同意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行权;其中本次参与行权的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344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238.307万份,行权价格为6.37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5月10日;本次参与行权的预留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93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02.774万份,行权价格为16.48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5月10日。

19、2016年5月30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13,410,81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6年6月6日。

20、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21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84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3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61元/股;并确认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第三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均为24万份,合计48万份,行权价格为6.21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9月22日。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6年7月7日实施完毕,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鉴于此,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行权价格的调整

派息后的调整方法: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上述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37元调整为6.21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48元调整为16.32元。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派息后的调整方法: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上述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00元调整为2.84元,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77元调整为7.61元。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出的相应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结果,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6.21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6.32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2.84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61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调整事项及调整程序、调整方法、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鹏博士《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次调整事宜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6-035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48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4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1日发出了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它事项。2013年4月19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它事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调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1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各500万股。

7、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变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5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6.49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60元/股;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1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89元/股。

8、2014年7月16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期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4,380,26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4年7月23日。

9、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原激励对象陈康、徐云伙、杨文明、杨兴勇、黎岗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6.478万份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9.4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0、2014年10月21日,公司对七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64万股依法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并于2014年10月28日予以注销。

11、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11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8.3万份,行权价格为16.6元/股。

12、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首次授予的35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60.5340万股。

13、2015年6月5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983,00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5年6月11日。

14、2015年5月28日,公司对四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1.87万股依法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并于2015年6月9日予以注销。

15、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变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37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0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6.48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77元/股。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5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863.6620万份,确定行权日为2015年8月12日。

16、2015年8月26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8,636,62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5年9月2日。

17、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和周世勇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0.398万份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0.22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8、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的346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8.8666万股,预留授予的10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1.24万股。解锁日为2016年5月10日。同意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行权;其中本次参与行权的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344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238.307万份,行权价格为6.37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5月10日;本次参与行权的预留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93人,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102.774万份,行权价格为16.48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5月10日。

19、2016年5月30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13,410,81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6年6月6日。

20、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议案》,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21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84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3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61元/股;并确认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第三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均为24万份,合计48万份,行权价格为6.21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9月22日。

二、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经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行权。

具体如下:

(一)公司符合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

2、公司业绩考核符合行权条件

(1)等待期考核指标: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经董事会审核, 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71657.47万元、66681.89万元,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满足行权条件。

(2)业绩考核指标:

A、现金收入:以2012年的29亿为基准(估算值),本计划在2013—2016年的4个会计年度中,现金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24%、159%、193%和228%。

B、净利润增长率:考核期内,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的完成率,确定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C、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期自2013年起至2016年止,考核期内,公司每个考核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不得低于5%。

如果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以及所对应的净利润应计入再融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注1:以上“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数值为基准;

注2: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考核期对应2014年的考核指标,第二个考核期对应2015年的考核指标,第三个考核期对应2016年的考核指标。

注3:当期最大可行权数量大于当期实际可行权数量时,当期对应剩余那部分股票期权作废。

注4:上表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是以2012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为基数计算(估算值为17232万)。

经董事会审核,2015年,公司实现现金收入96.32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为66681.8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07%。满足100%行权条件。

(二)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

1、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董事会审核,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况。

2、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符合行权条件

根据《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在本次考核期内个人考核达标,符合行权条件。

(三)授予情况及行权等待期已满

根据《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3年5月10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等待期36个月已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行权。

(四)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3年5月10日

2、行权数量:48万份

3、行权人数:2人

4、行权价格:6.21元/股。

5、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7、行权安排:本次行权股份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份。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30%。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其二人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均为24万份,合计48万份,行权价格为6.21元/股,行权日为2016年9月22日。

五、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1、行权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确定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本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日为2016年9月22日。

2、参与本次行权的两位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各期损益没有影响,公司净资产将因本次行权增加2,977,800元,其中:总股本增加480,000股,计480,000元,资本公积增加2,497,800元。 由于本次行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

2、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会计处理: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 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鹏博士本次对冯劲军先生和方锦华女士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股票期权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鹏博士《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