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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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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1 证券简称:易尚展示 公告编号:2016-070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2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上午 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深圳文化创意园二期B座三楼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梦龙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7人,代表股份68,753,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0,480,000股)的比例为48.942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66,122,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069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2,630,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72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53,7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5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36,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6%;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36,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6%;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刘梦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开兵、王玉政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36,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6%;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36,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6%;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刘梦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开兵、王玉政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相关防范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736,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36,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6%;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36,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6%;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36,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6%;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刘梦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开兵、王玉政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殷长龙、方啸中;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