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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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昭通爱众发电仲裁结果的公告

2016-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6-09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昭通爱众发电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裁决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还需向申请人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68,025,582.97元(已经扣除先期已赔付的1,5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因本仲裁事项已裁决,仲裁结果将增加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约4,917万元。

5、仲裁机构:昆明仲裁委员会。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接到控股子公司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通爱众发电”,公司持股76.61%)通知,昭通爱众发电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盘龙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盘龙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云南公司”)《关于昭通爱众发电与太平洋云南分公司、农行昆明盘龙支行就保险合同纠纷仲裁申请》日前已经昆明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收到昆仲裁[2016]308号裁决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鲁甸县龙头山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雄 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盘龙支行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1号

负责人:钟建涛 行长

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3号

负责人:余兴鹏 总经理

(二)申请人提起本次仲裁的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492,851,008.09元人民币;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并支付应先予支付保险赔偿金部分的资金占用费(以349,434,519.96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4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支付完毕该数额的保险赔偿金之日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涉及的鉴定费用。

本次仲裁案件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昭通爱众发电涉及仲裁的公告》(临 2015-013)。

二、仲裁结果

1、裁决被申请人太保云南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68,025,582.97元给第一申请人昭通爱众发电,由于保险协议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是农行盘龙支行,因此该笔赔偿款的支付对象为第二申请人农行盘龙支行。支付时间为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2、申请人昭通爱众发电、农行盘龙支行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00,032.20元,由申请人承担2,158,043.89元,被申请人承担341,988.31元。

4、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359,900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50%,即人民币1,679,950元。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裁决书,本次仲裁结果将增加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约4,917万元。

四、备查文件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书》(昆仲裁[2016]308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