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6-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6-06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止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货值132625666.68元、保证金600,000元及相关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2016年3月12日、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方大特钢涉及诉讼公告》、《方大特钢关于诉讼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华公司”)诉方大特钢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诉讼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于近日收到关于本案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民初6号],具体如下: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申请追加江西省物产电子商务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米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并向江西省物产电子商务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米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参加诉讼通知。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山东宝华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报案,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已经立案侦查。2016年2月28日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马阿君、朱志生、赵娟等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朱志生、马阿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其他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又将该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现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需以上述刑事案件结果为定案依据,故本案应该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二)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案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二、是否存在因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民初6号]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2016-065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0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钟崇武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饶东云、独立董事戴新民、黄隽、彭淑媛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马卓、毛华来、胡斌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田小龙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京龙、廖焕辉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方大特钢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方大特钢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