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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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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6-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薄世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剑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剑锋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对外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16-【006】号)中披露了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并预计了该方案实施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治理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60%。

(3)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新修订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

该方案已于2016年9月2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以来,已经造成公司运输成本上升、运力调配紧张等影响,目前公司正通过增加铁路、水运运力来减少公路运输成本上升的影响,同时公司正积极与汽车生产厂商协商价格调整事宜。但是鉴于价格调整及调整程度的不确定性,《治理方案》的出台预计仍将会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附注1:

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及除长久物流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从事与长久物流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长久物流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2)本公司及除长久物流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将来的生产经营中也不从事与长久物流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

(3)本公司及除长久物流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新设立或收购与长久物流有相同或相似业务范围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

(4)如本公司及除长久物流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长久物流出现有相同、或相似、或相竞争业务的情况或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将在征得长久物流同意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示的方式消除与长久物流的同业竞争:(1)促使长久物流收购本公司或相关公司拥有的相同、或相似、或相竞争业务、或促使长久物流优先获得业务机会;(2)本公司或相关公司将拥有的该部分相同、或相似、或相竞争业务或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附注2:

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企业将尽量减少或者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参照以下方法确定交易价格:首先同类交易在有政府指导价时,按照政府指导价确定;没有政府指导价时,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确定;没有市场参照价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协商确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与本公司有关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发行人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进行表决。并承认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在其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后上述关联交易方能生效。若本公司违反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则本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直至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附注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其余部分的的股份自长久物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长久物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公司持有的长久物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长久物流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长久物流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久物流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包括减持价格、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期限等)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长久物流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长久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长久物流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长久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长久物流,则长久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长久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附注4:

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本公司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规定条件,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资金增持股份,但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12个月增持发行人股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

(2)本公司在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时,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如未按照上述承诺内容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或已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通知书中载明的增持义务,发行人有权将其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前述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附注5:

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1)对于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对于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和价格相应调整。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公司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足额补偿所承诺事宜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发行人可以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处置我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用于抵偿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因履行前述义务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注6:

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在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但公司控股股东未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计划,则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年度实现净利润的5%回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自回购当年起从分配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直接扣除。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金额每会计年度不超过上个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的20%。

(2)发行人在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时,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附注7:

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限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和价格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现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冻结的货币资金金额=发行新股股份数×(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前述公式中的股份数和价格相应调整。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薄世久

日期 2016-10-28

证券代码:603569 证券简称:长久物流 公告编号:2016-【017】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 2016年10月21日以书面通知加电话确认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公司董事会现有成员7名,出席会议的董事6名,董事王昕先生因出差在外不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董事洪洋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薄世久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制定《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董事会同意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对外披露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69 证券简称:长久物流 公告编号:2016-【018】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6年10月27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 2016年10月21日以书面通知加电话确认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李万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制定《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监事会同意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对外披露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569 公司简称:长久物流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