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0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6-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9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梁江波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一)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2016年5月31日,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成,公司总股本由2,810,361,315股变更为4,215,541,972股。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 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因此,本表中,2015年7-9月基本每股收益指标按3,965,541,973股计算,2015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指标按3,632,208,639股计算。

截至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4,215,541,972股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一)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二)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二)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且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管理的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于2014年6月20日认购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

截至债券兑付日2016年6月20日,发行人未履行私募债相关约定偿还本息。发行人尚欠集合计划应付未付债券本息52,513,698.63元。2016年6月29日,公司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息共计52,513,698.63元;(2)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集合计划在债券到期日无法收回债券本息承担赔偿责任;(4)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6年6月29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年8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桂01民初417号)》,开庭时间拟定于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0月19日,公司接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本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10月24日暂不开庭,目前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置换及企业合并事项。

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①获得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

单位:元

②获得投行业务手续费收入

单位:元

(2)报告期内,公司无因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事项

①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

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担保事项。

5.重大合同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事项。

(3)其他重大合同

6.公司再融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2016年7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50亿元的相关议案。

2016年10月17日,公司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2884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公开配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4日、7月27日、10月18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附件、《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公开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7.报告期内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

8.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注:上述重要事项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及检索路径为http://www.cninfo.com.cn

9.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于2014年3月12日认购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

截止债券兑付日2016年3月12日,发行人未履行私募债相关约定偿还本息。经协商延期至6月30日仍无法偿付债券本息。2016年7月1日,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息共计2,196.64万元;(2)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债券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6年7月1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年8月22日—24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代理律师与国海良时期货员工赴中联物流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办理财产保全手续,并对本案涉及的被告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公司股权等进行了查封。在此期间,国海良时期货接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书记员通知,被告中联物流对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目前法院已对异议裁定驳回。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注:上表承诺内容涉及公司名称均为简称,简称情况如下表:

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主营业务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无法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变动情况进行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月度主要财务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

五、证券投资情况

注:1.本表按期末账面值占公司期末证券投资总额的比例排序,填列公司期末所持前十只证券情况;

2. 本表所述证券投资是指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投资以及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各类专户理财投资。其中,股票投资只填列公司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部分;

3.其他证券投资指除前十只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

4.报告期损益包括报告期公司因持有该证券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长: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6-6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在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报告正文于2016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下半年投资预算的议案》

同意公司因软件升级及装修改造等事项追加投资预算1,057.3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