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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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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6-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阿裕、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冬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说明

二、利润表项目变动说明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说明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于2015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公司向证监会报送了非公开发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于2015年11月3日获得受理。

2、审核期间,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了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相关材料,并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和预案修订材料报送证监会。

3、2016年8月25日,公司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86号)。

4、2016年10月12日,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36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阿裕

日期 2016-10-27

证券代码:603008 股票简称:喜临门 编号:2016-105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在公司A楼国际会议厅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10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阿裕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参加通讯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008 股票简称:喜临门 编号:2016-106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二环北路1公司A楼国际会议厅召开。公司监事陈岳诚、蒋杭、刘新艳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书面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1、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008 股票简称:喜临门 编号:2016-107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86号)核准,向绍兴华易投资有限公司、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共计两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67,857,78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8525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939,999,994.42元,扣除发行费用19,140,2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20,859,794.4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6]39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喜临门家具制造出口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喜临门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体家具公司”)。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喜临门软体家具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货币方式对软体家具公司增资2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软体家具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软体家具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两家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2016年10月26日,公司与软体家具公司、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财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为实施喜临门家具制造出口基地建设项目,公司对软体家具公司增资的资金将存放于软体家具公司在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

《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截至《四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喜临门软体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喜临门家具制造出口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乙方作为甲方的母公司,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订制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四、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卫国、周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乙方、丁方。

七、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008 公司简称:喜临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