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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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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6-09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91号)核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 294,117,64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32元,募集资金总额4,799,999,999.04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15,774,117.6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4,225,881.3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09月30日存入本公司专用账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100010《验资报告》验证。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开户情况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由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光电”)实施,并在张家港光电设立单独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偿还银行贷款,由本公司实施,公司将募集资金设立单独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公司已与张家港光电及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与恒泰长财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028529000275069 ,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250198625500000374 ,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张家港光电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5387509018800003730 ,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4、 张家港光电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76000000881228,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5、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528301040055365,专户余额为600,000,000.00 元。该专户中:4亿元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2亿元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6、 张家港光电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9170155200000369,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7、 张家港光电已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16100000003927,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8、 张家港光电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93669317320,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张家港光电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9、公司已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4344800003115,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10、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050100100182784,截至2016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287,499,999.04元。该专户中3,274,117.65元用于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费用, 284,225,881.39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1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46969278389,专户余额为5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12、公司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120122000134467,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用于 “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经公司许可,公司、张家港光电可以将上述专户闲置募集资金转入公司、张家港光电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并同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上述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到期后,公司、张家港光电应于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原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原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二)监管协议其他主要条款

1、开户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张家港光电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恒泰长财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张家港光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恒泰长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张家港光电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恒泰长财的调查与查询。恒泰长财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恒泰长财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张家港光电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3、公司、张家港光电授权恒泰长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罗道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恒泰长财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张家港光电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长财。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张家港光电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开户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的内容包括:付款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用途,开户银行应保证邮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张家港光电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张家港光电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恒泰长财,并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30日内,将专户的付款单、审批单等资料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长财,公司、张家港光电应保证付款审批单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恒泰长财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恒泰长财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张家港光电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恒泰长财出具对账单或向恒泰长财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长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张家港光电可以主动或在恒泰长财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张家港光电、恒泰长财、开户银行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恒泰长财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公司与恒泰长财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