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4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5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0月28日
1.6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苏山路69号公司会议室
1.7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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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赖方静静女士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1.9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陈少琳出席了会议、高管张初全、曹耀峰、崔广三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1.10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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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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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均需要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13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雪光、翟夏炎
1.14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15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1.16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1.17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