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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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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周易、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易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费雷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中,非登记股东的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为持有。

2、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3、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中,A股股东149,323户,H股登记股东9,938户。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以2015年末总股本7,162,768,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3,581,384,400.00元。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和港股通投资者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不含港股通投资者)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即:人民币0.846026元兑1.00港元)计算,即每10股H股派发现金红利港币5.909984元(含税)。报告期内,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实施完毕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增资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为其提供净资本担保

为更好地落实公司全业务链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大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满足资产管理业务开展的后续资金需求,提升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业竞争力,并保证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出资人民币16亿元将其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亿元增至人民币26亿元,并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同时,报告期内,经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无异议函批准,公司获准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亿元的净资本担保,并承诺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现金支持时,公司将无条件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现金。

3、公司增资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促进公司业务国际化的实现,加快公司在境外的相关业务布局,报告期内,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增资无异议及收悉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收购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 Inc.报备文件的函》(机构部函[2016]1529号)批准,公司获准向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增加港币78亿元实缴资本。报告期内,公司完成港币29.47亿元出资,将其实收资本由港币10亿元增至港币39.47亿元。

4、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准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报告期内,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82号)核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准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5、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获准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报告期内,经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华泰期货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广东证监许可[2016]20号)核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司获准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承诺:江苏国信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凡江苏国信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江苏国信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因公司上市后并入江苏国信的锦泰期货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批准,2014年6月27日,江苏国信变更原有承诺,重新出具相关承诺,豁免其锦泰期货事项。江苏国信将原有承诺变更为:江苏国信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华泰证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凡江苏国信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华泰证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江苏国信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华泰证券(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承诺变更公告内容详见2014年6月28日关于公司股东承诺履行解决进展及变更承诺情况的公告(临2014-047)。报告期内,江苏国信履行了承诺。

此外,截止或延续到报告期内,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并无其它具体承诺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易

日期 2016-10-28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6-05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于2016年10月14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分别在南京和上海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6人,浦宝英、高旭、孙宏宁、周勇、蔡标、徐清非执行董事和白维独立非执行董事未亲自出席会议,其中:浦宝英、高旭非执行董事书面委托陈宁非执行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孙宏宁、徐清非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周易董事长代为行使表决权,周勇、蔡标非执行董事书面委托杨雄胜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白维独立非执行董事书面委托陈传明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易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各项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同意关于申请提高公司转融通业务额度的议案。

1、同意将公司转融通业务规模由不超过100亿元上调至不超过300亿元,具体额度由监管部门审批确定;

2、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或调整公司转融通业务规模。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同意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自本细则通过之日起,公司原《总裁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同意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原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及部分H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拟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及部分H股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2、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原为:

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修改为: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原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公司进行上述交易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拟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但不超过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公司进行上述交易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单一项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应经董事会批准。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原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和独立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会主席在任职前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董事长应具备的条件适用于公司监事会主席。”

拟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和独立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独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会主席在任职前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董事长应具备的条件适用于公司监事会主席。

5、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的报批等事宜。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同意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的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同意周易、浦宝英、高旭、陈宁、孙宏宁、徐清、周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二)同意将上述人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另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鉴于周易先生、浦宝英女士、高旭先生、陈宁先生、孙宏宁先生、徐清先生和周勇先生等7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均已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将自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履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责,任期三年。

浦宝英女士、高旭先生、陈宁先生、孙宏宁先生、徐清先生和周勇先生在任公司非执行董事期间,将不会从公司领取薪酬。周易先生在任公司执行董事期间,将从公司领取薪酬,其薪酬按有关规定和制度确定。

七、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的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同意提名陈传明、刘红忠、李志明、杨雄胜、刘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同意将上述人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五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陈传明先生、刘红忠先生、李志明先生、杨雄胜先生等4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均已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将自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履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任期三年。

刘艳女士为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正在办理刘艳女士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申请事宜。待刘艳女士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并且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后,刘艳女士将履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为符合独立董事占董事会1/3以上及相关成员中具备法律背景人士的要求,如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之日,刘艳女士仍未取得相关任职资格,白维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直至刘艳女士取得资格并正式出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传明先生、刘红忠先生、李志明先生、杨雄胜先生和刘艳女士在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将按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薪酬标准从公司领取薪酬。

八、同意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定于2016年12月16日召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和会议资料将另行公布。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简历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附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简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均已接受提名,简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7名)

1、周易先生,1969年3月生,大学本科。曾在江苏省邮电学校任教,曾在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电信中心从事技术管理、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从事行政管理,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07年2月至2007年12月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7年12月至2011年10月任本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2011年11月至2016年6月任本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2016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日,就本公司所获得的资料及据董事所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周易先生通过QDII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渠道,约持有本公司353,261股H股好仓股份之权益,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05%。周易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浦宝英女士,1963年7月出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1986年7月至1992年12月历任江苏省建材工业研究所会计、副科长;1992年12月至1996年3月历任江苏省建材研究设计院财务科副科长、科长;1996年3月至2000年6月历任江苏省建材工业总公司财务审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2000年7月至2001年4月任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计财部副部长,兼南京空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1年5月至2007年1月任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审计法律部经理,2007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财务部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07年9月兼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兼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07年12月至2013年11月兼任本公司监事;2013月1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浦宝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高旭先生,1964年6月生,大学文化,高级会计师。1981年7月至1991年3月历任南京市栖霞区计经委科员、科长;1991年4月至1995年2月历任江苏省国资局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长;1995年2月至1996年11月任江苏省国资局综合科科长;1996年11月至2000年12月任江苏省国资局综合处副处长;2000年12月至2001年6月任江苏省财政厅统计评价处副处长;2001年7月至2007年1月任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2007年1月起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兼任本公司监事;2016年6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高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陈宁先生,1974年4月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6年2月在扬子石化炼油厂水汽车间工作;1996年2月至2003年2月任扬子石化炼油厂财务科会计;2003年2月至2006年4月任扬子石化股份公司财务部成本科会计;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扬子石化股份公司财务部成本科副科长;2008年10月至2011年1月任扬子石化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会计师;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任扬子石化有限公司科技开发与信息管理部副部长、ERP支持中心副主任;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任扬子石化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南京扬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2015年12月起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6年6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陈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孙宏宁先生,1961年6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1979年11月至1983年12月任职于空军86352部队;1983年12月至1988年12月任南京第四机床厂政治处干事;1988年12月至1995年10月历任江苏省保密局宣传处秘书、副处长;1995年10月至2002年3月历任江苏省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级秘书、接待处正处级秘书;2002年3月至今历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兼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7年12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孙宏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6、徐清先生,1972年9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1993年8月至1998年11月任江苏省通信电缆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1998年11月至2006年2月历任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副部长、总裁办公室副主任,事业部总经理助理、行政总监等职;2006年2月至2016年5月,历任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集团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法务部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5月至今,任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2016年6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徐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7、周勇先生,1966年12月出生,哲学博士研究生,研究员、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1987年7月至1992年7月历任华东光学仪器厂技术员、对外经济办公室职员;1992年7月至1995年9月任南京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副总经理;1995年9月至1998年4月任江苏苏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8年4月至2000年2月历任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证券部副经理、证券部经理;1999年2月至2006年6月历任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弘业期货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弘业汽车公司董事长;2006年6月至2010年7月任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10年7月至2013年5月任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13年5月至今任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2015年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周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5名)

1、陈传明先生,1957年9月出生,1978年至1981年留学法国, 1982年12月从中国社会科学院调至南京大学任教至今。1990年9月至1993年6月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攻读经济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企业组织变革与企业战略管理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兼任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副会长。陈传明先生于2008年1月至2013年11月曾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2007年11月至2013年11月曾任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9月至2014年9月曾任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2016年4月曾任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9月起任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已于2015年12月提出辞呈);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曾任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曾任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先生与公司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陈传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刘红忠先生,1965年6月生,博士。曾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国际金融系讲师、副教授;现为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金融学教授。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申银万国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红忠先生与公司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刘红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李志明先生,1953年4月生,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亦持有伦敦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李先生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理事会成员。曾担任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会长(2003年至2004年)及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成员(2005年)。李先生在会计、法规及资产管理领域具有逾25年经验。自1995年起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担任多个高级职务,包括发牌科总监、机构策划组总监与财务及行政科总监。李先生于2014年7月从证监会退休,加入柏宁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及管理合伙人,该公司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为专业投资者管理专注于大中华地区的多空股票基金。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柏宁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合伙人、中民筑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前名东南国际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國寳力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前名御濠娱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英剧团有限公司董事。

李志明先生与公司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李志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杨雄胜先生,1960年1月生,会计学博士。1981年至1986年在江苏连云港财经学校任教,1987年至1993年在江苏连云港审计局任学会秘书长,1994年至今在南京大学会计系任教,其间2000年至2004年在东北财经大学攻读会计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内部控制、会计基本理论、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现兼任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委员、副秘书长,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江苏省会计学会副会长。杨雄胜先生于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曾任江苏宏图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曾任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12月至2015年2月曾任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8月至2015年12月曾任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8月起任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已于2015年12月提出辞呈);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雄胜先生与公司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杨雄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刘艳女士,1973年1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具备中国律师资格和美国律师资格(纽约州)。刘艳律师于1995年加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2002年成为天元合伙人。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合著有《股票发行与上市》一书(法律出版社出版)。曾于2005年6月17日应邀在中国证券报上发表《关于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解读》。从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连续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3届主板发审委委员、第14届主板发审委委员、第15届主板发审委委员。现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刘艳女士与公司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刘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6-05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及议案于2016年10月14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在南京召开。会议应到监事8人,实到监事5人,王会清、宋卫斌、周翔监事未亲自出席会议,其中:王会清、宋卫斌监事书面委托监事会主席余亦民代为行使表决权,周翔监事书面委托张辉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余亦民主持。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数占监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监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并就此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王会清、杜文毅、刘志红、余亦民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另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将在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前,完成三名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上述人选在正式任职前应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

鉴于王会清先生、杜文毅先生、刘志红女士和余亦民先生等4人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均已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将自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之日起,正式履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责,任期三年。

王会清先生、杜文毅先生、刘志红女士和余亦民先生在任公司监事期间,将不会从公司领取薪酬。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附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已接受提名,简历如下:

1、王会清先生,1970年2月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1992年8月至2001年5月任江苏省财政厅科员;2001年5月至2004年8月任江苏省工商局副主任科员;2004年9月至2009年9月任江苏省国资委主任科员;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3年2月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与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4年12月至今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16年6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会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杜文毅先生,1963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83年7月至1987年2月任职于南京交通学校财会教研室;1987年2月至2000年9月历任江苏交通规划设计院计划财务室副主任、主任;2000年9月至2001年11月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2001年11月至2004年10月历任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处长;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任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1月至今历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财务审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财务管理部部长;2010年1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杜文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刘志红女士,1973年7月出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6年7月至1999年7月任职于东风汽车南京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财务部;1999年8月至2005年5月任职于江苏省信息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2005年6月至今任职于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风控部、财务部,目前任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负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2015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刘志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余亦民先生,1968年7月出生,经济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高级国际商务师。1990年8月至1994年11月任南京市医药总公司计划处科员;1994年11月至1999年8月历任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职员、经济证券分析研究中心业务主任、投资银行总部债券管理部副总经理;1999年8月至2004年9月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04年9月至今任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兼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07年1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余亦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代码:601688 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