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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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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吴廷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连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财务状况及变动分析

单位:元

3.1.2 经营成果变动分析

单位:元

3.1.3 现金流量变动分析

单位: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廷昌

日期 2016-10-28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6-030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6日及2015年7月4日披露了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山煤销售公司”)及无锡市恒又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无锡恒又盛公司”)的诉讼。

现将上述诉讼事项的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山煤销售公司的诉讼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山煤销售公司”)

被告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山煤国际”)

被告三: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汉风堂”)

因与山煤销售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存在纠纷,本公司就上述合同的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诉讼立案审理。

诉讼请求:

(1) 判令山煤销售公司退还弘业股份预付款 2,500 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偿弘业股份预付款产生的利息 47 万元(暂估,以截至履行完毕日为准);

(2) 判令由山煤国际(系山煤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南京汉风堂承担连带责任;

(3) 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判决执行情况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判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502号终审判决,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应退还货款2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我司垫付的诉讼费等费用。

有关诉讼判决情况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5-040)及其后的公司定期报告。

但截至判决履行期届满,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本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对于(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执1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划拨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在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18,645,170.48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银票18,645,170.48元。

二、与恒又盛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市恒又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又盛公司”)

因与恒又盛公司就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存在纠纷,本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立案审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33.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33.3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2%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6月2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6月20日为人民币436.8万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无锡市金太湖国际城1439、1446、1447、1448、1449、1450、1452、1453、2258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执行情况

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无锡恒又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3033.34万元并支付利息;若无锡恒又盛未能按期支付,则公司对抵押的9处房产优先受偿。有关诉讼判决情况参见本公司各定期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房产经法院依法评估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我司参与三拍竞拍,最终以约2248万元成交并取得该房产,上述应支付的房产拍卖款,直接从我司对无锡恒又盛公司的债权中扣除。现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的执行情况均会增加公司当期利润,预计均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6-03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弘文置业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弘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文置业”)经营现状,拟将弘文置业注册资本由4000 万元减少至500万元。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临2016-032-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减资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行政服务部的议案》

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成立行政服务部,承担弘业大厦装修维护,弘业餐厅及员工活动中心管理、食堂管理、物业管理、通讯管理、房产管理、园区管理及安全维稳等职能。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6-032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减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减资概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弘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文置业”)经营现状,公司拟将弘文置业注册资本由4000 万元减少至500万元。

二、减资公司基本情况

弘文置业成立于2008年8月,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为弘业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弘文置业公司为雨花台区爱涛逸珍公馆地块的项目公司。爱涛逸珍公馆共有住宅76套,目前已销售完毕,仅剩24个车位、6间储藏室及2间门面房尚未销售。

截至2015年末,弘文置业经审计净资产为6,435.73万元,其中实收资本4,000万元,盈余公积243.71万元,未分配利润2,192.02万元。截至2016年9月末,弘文置业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579.49万元,未分配利润3,335.78万元。

三、减资方案

截至2016年9月30日,弘文置业实收资本为4,000万元。现拟将注册资本减至500万元。根据《公司法》及工商部门有关规定,公司在做出减资决定后,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可申请变更登记。

四、减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弘文置业主要负责爱涛逸珍公馆地块的开发销售,目前该楼盘已经销售完毕,根据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其将不再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现有注册资金规模已超过其经营需要,故对其减资。

本次减资可回笼资金,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公司代码:600128 公司简称:弘业股份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