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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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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满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圳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江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说明: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41,794,927股,其中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2016年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40,000,000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起诉(申请)方:魏民安;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濮阳公司自2011年9月8日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8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86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判决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4年10月14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2号的判决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5年1月22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0号,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公司曾于2015年12月25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7号,就原告魏民安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2)、宏发股份偿还魏民安借款本金257.40万元及利息(其中,9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67.4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968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判决并执行完毕,所有诉讼款项已由力诺集团支付。

2、起诉(申请)方:魏民安;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濮阳公司2011年9月23日、2011年10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5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的判决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4年10月14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1号的判决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5年12月25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8号,就原告魏民安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

(2)、宏发股份偿还魏民安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其中,18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6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判决并执行完毕,所有诉讼款项已由力诺集团支付。

3、起诉(申请)方:马秀丽;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2011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利息并偿还借款。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的判决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4年10月14日披露本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的判决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5年3月12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75号的裁定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5年12月25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6号,就原告马秀丽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

(2)、宏发股份偿还马秀丽借款本金144.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马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判决并执行完毕,所有诉讼款项已由力诺集团支付。

4、起诉(申请)方:王贵贤;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2011年4月21日,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2011年9月13日,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本公司曾于2014年5月20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的判决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4年10月14日披露本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6号的判决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5年3月12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76号的裁定结果。

本公司曾于2015年12月25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5号,就原告王贵贤起诉被告宏发股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

(2)、宏发股份偿还王贵贤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王贵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宏发股份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判决并执行完毕,所有诉讼款项已由力诺集团支付。

5、起诉(申请)方:濮阳县文留镇二化落地油回收净化站

应诉(被申请)方: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三力集团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财产损害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原告系1990年合法成立的企业,1998年被告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将原告企业拆除,并将原告的办公楼和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山东三力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承担土地转让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财产损失款及延迟付款利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财产损失款及利息计4392万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本公司曾于2014年11月29日披露原告濮阳县文留镇二化落地油回收净化站向河南省濮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濮阳县文留镇人民政府和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 三力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财产损失款及延迟付款利息。

本公司曾于2016年6月2日披露公司取得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濮中法民三初字第 00050号]的裁定结果,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濮阳县文留镇二化落地油回收净化站撤回起诉;

(2)、本案一审受理费 261400 元予以免交;

(3)、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终审裁定,原告撤回起诉。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1、承诺类型: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有格投资针对同业竞争事项,做出如下承诺:本人/本公司将避免与本次重组之后的上市公司在继电器及相关的电子元器件和组件方面的同业竞争;若发展或投资新的继电器及相关的电子元器件和组件等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对此拥有优先发展或者投资的权利。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2、承诺类型:解决关联交易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有格投资针对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如下承诺:①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②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③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④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⑤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承诺类型:债务剥离

承诺方:力诺集团、力诺玻璃

承诺内容:①自评估基准日至本次资产置出交割日的期间,宏发股份的新增债务由力诺玻璃承担;②力诺玻璃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本次资产置出债务转移安排工作。如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宏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宏发股份仍存在尚未清偿或尚未取得债权人关于本次资产置出债务转移安排同意函的债务,由力诺玻璃在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偿还完毕;③未来若发现宏发股份还存在未向重组各方披露的债务,由力诺玻璃负责清偿;该等债务对重组后的上市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力诺玻璃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④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力诺玻璃就上述债务转移事项及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4、承诺类型:独立性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本次交易完成后,有格投资的持股比例将达到38.3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高元坤先生变更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为了维护ST力阳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宏发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有格投资将保证做到宏发股份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5、承诺类型:关于就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员工通过工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可能导致的潜在纠纷问题的承诺

承诺方:有格投资及其股东

承诺内容:关于就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员工通过工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可能导致的潜在纠纷问题的承诺。如在任何时候上述持股员工由于其在持股期间的任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退出、分红、转让)而向公司主张权利,将由有格投资及22名自然人自担费用解决该等权利主张及纠纷,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且放弃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追索权,保证不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6、承诺类型:关于担保承诺

承诺方: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在由有格投资及其他公司对公司完成重组后,将促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的章程等规定审议厦门宏发下属公司宁波金海电子有限公司为宁波汉博贵金属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并在上述对外担保获得股东大会审批后继续履行;如果股东大会否决上述议案,则将促使下属公司和有关金融机构协商,解除上述对外担保。如由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导致厦门宏发或其下属公司产生任何损失,则有格投资将全额承担上述损失,保证不使公司或厦门宏发及其下属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7、承诺类型:关于明立恩诈骗案件承诺

承诺方:力诺集团

承诺内容:在任何期间如因力诺太阳的员工明立恩涉嫌诈骗事件或其他事件(如有)导致力诺太阳除已确认4,960.23万元负债外被其他债权人追索所发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清偿责任,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厦门宏发及其下属公司、力诺太阳的追索权,保证不使力诺太阳、厦门宏发及其下属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2)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1、承诺类型:关于发行人房屋所有权

承诺方: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发行人电镀车间辅助楼位于厦门宏发所有的面积为18,389.16平方米与41,137.9平方米的两块土地上,由于两块土地的出让时间不同,若电镀车间辅助楼办理产权证,将两块土地合并成一块,且现有的房产权属证书也将重新办理。目前,发行人暂时未能取得该处房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有格投资承诺:如若厦门宏发因未取得权属证书而不能使用上述厂房或上述厂房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本公司愿意承担发行人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4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2、承诺类型: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宏发股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同类或类似业务。(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若与宏发股份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立即通知宏发股份,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宏发股份。(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若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一项承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补偿宏发股份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4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承诺类型:解决关联交易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及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1)尽量避免或减少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2)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3)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若与宏发股份发生交易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5)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督促该等交易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宏发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4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4、承诺类型:关于明立恩诈骗引致借贷纠纷案件承诺

承诺方:力诺集团

承诺内容:就明立恩涉嫌诈骗引致借贷纠纷案件,若法院判决发行人承担相应责任,则力诺集团将根据法院判决的内容,主动承担发行人应承担的责任,保证不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保证不使该法院判决因发行人未履行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9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5、承诺类型:力诺集团关于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与承诺

承诺方:力诺集团

承诺内容:为避免过多的流动资金闲置于监管账户,本公司未完全按照《百易安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将债权人的清偿请求超出监管账户中对应清偿准备金的部分补足。本公司认为,未获取债权人同意函且未清偿的应付款项较为分散,部分账龄较长,债权人集中向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发股份”)主张债权的可能性较小,目前监管账户中的款项可以保证宏发股份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本公司承诺,如债权人主张的债权额超过965.98万元或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因被冻结而无法支付时,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提交具体明细,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明细及时无条件增加不足部分。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9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其他承诺

1、承诺类型:关于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承诺方: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2015年7月8日,有格投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研究决定,做出以下承诺:自有格投资持有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5年10月23日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宏发股份股票。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5年7月;承诺期限:2016.10.23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满金

日期 2016-10-27

股票代码:600885 公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3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九点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迅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郭满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情况如下:

原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17号

变更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区A107-131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编号:临2016—044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十点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迅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锦秀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监事会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

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6年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同时我们在做出本次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6- 045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1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1月21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东林厂区三楼营销中心会议室3(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4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21日

至2016年11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事宜。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议案一,该公告于2016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上公开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一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手续:凡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 登记地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4号)董事会办公室。

3、 登记时间:2016 年 11 月18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6:30

六、 其他事项

1、 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 联系地址: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东林路564号)

3、 邮政编码:361021

4、 联系人:章晓琴

5、 联系电话:0592-6196768

6、 联系传真:0592-6196768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1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0885 公司简称:宏发股份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