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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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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788 公司简称:宁波高发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钱高法、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志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本期末较年初上升136.70%,主要系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用以备付资产收购资金所致;

2、应收账款本期末较年初上升23.94%,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信用期内销售相应增长所致;

3、预付款项本期末较年初上升1,258.20%,主要系支付收购资产首付款5120万元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本期末较年初下降82.46%,主要系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所致;

5、应交税费本期末较年初上升50.05%,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增长,应交增值税和应交企业所得税计提增加所致;

6、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上升25.50%,主要系运输费、仓储费等项目增加所致;

7、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上升45.27%,主要系限制性股票激励费用摊销所致;

8、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上升65.96%,主要系应收账款增加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9、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2,276.66%,主要系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10、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528.45%,主要系补贴收入增加所致;

11、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上升34.75%,主要系利润总额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7,631,134股人民币A股股票(含本数),发行价格不低于31.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8,392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宁波市鄞州雪利曼电子仪表有限公司80%的股权和宁波市鄞州雪利曼软件有限公司35.55%的股权、汽车电子换挡系统项目、汽车CAN总线控制系统项目、汽车虚拟仪表项目、城市公交车联网平台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2488号),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

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488号),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办理完结收购宁波市鄞州雪利曼电子仪表有限公司80%的股权和宁波市鄞州雪利曼软件有限公司35.55%的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公司股东高发咨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公司股东高发咨询承诺:“本人/本公司作为宁波高发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为避免与宁波高发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宁波高发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宁波高发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宁波高发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宁波高发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本人/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宁波高发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宁波高发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及其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宁波高发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将不与宁波高发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宁波高发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本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宁波高发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宁波高发的竞争: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宁波高发来经营;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高发控股、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股东)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承诺: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宁波高发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如高发控股、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未能履行已作出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承诺函》,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其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合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5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

(2)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3)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钱国年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其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合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5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

(2)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3)公司实际控制人钱国年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本公司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8、公司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为:(1)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发展阶段、资金支出安排,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可适当增加利润分配比例及次数,保证分红回报的持续、稳定。(2)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由于公司目前处于成长阶段,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最低比例为20%;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 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高法

日 期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