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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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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向志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永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春林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注:2015年7-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为负数,所以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以“-”表示。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2015年9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交易,通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入公司股票11,985,600股;2016年上半年,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天治武康5号资产管理计划”购入公司股票24,795,989股。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向志鹏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智慧农业 公告编号:2016-046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24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和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房产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售房产的公告》(2016-04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000816 股票简称:智慧农业 编号:2016-048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房产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为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让方”)将位于盐城市区开放大道北路131号(原通榆北路13号)的房产(建筑面积3102.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315.9平方米),以9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转让双方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次交易。本次出售房产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李志生先生,自然人,住所盐城市亭湖区,从事商业贸易,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房产基本情况

所售房产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131号(原通榆北路13号),建于1995年,框架结构,共九层。公司拥有该楼的1-6层和9层,土地使用权面积1315.9平方米,建筑物面积3102.21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出让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该房屋目前基本闲置。

所售房产目前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账面原值641.18万元,账面净值32.06万元。

四、房屋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买卖双方议定上述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980万元,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全部款项。转让方应在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现状将现持有房屋、附属楼及场地交付给受让方。

合同所约定的面积为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如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双方承诺互不追究,也不补差价。

转让方应于收到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受让方并协助其办理转让手续。

受让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后,即视为不履行本合同。届时,转让方有权按以下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终止合同,受让方按合同成交额的3%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经双方签章即发生效力。

五、涉及的其他事项

该房产处置价格是在参考地区周边地产价格并结合房屋现状,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公司在收到房屋全部转让价款之后方向对方交付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办理转让手续,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六、 出售房产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出售闲置房产可使公司有效盘活现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本次交易预计产生收益约900万元,约占公司2015年合并报表净利润的33%。交易若能在2016年完成,将会提升公司2016年度业绩。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房屋转让合同。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智慧农业 公告编号:2016-047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