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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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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远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光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6年4月14日,公司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阿拉尔市完成关于建设阿拉尔30万吨粘胶纤维相关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具体详情请见2016年4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签署〈关于建设阿拉尔30万吨粘胶纤维相关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公告》(编号:2016-014号)。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股东承诺事项情况

(一)承诺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统众国资”)

(二)承诺事项

1、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与公司签订《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就公司收购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种业”)股权事宜承诺如下:

(1)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股权转让完成后,作为公司的大股东统众国资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利益,确保公司

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股权转让完成后,统众国资不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与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统众国资所控股的其他企业也不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与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股权转让完成后,统众国资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目前存在、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是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的,统众国资将继续减少并规范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统众国资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不利用统众国资大股东地位,为其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披露,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此承诺长期有效。

2、统众国资在未来的业务发展过程中为避免与新农开发产生同业竞争,统众国资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统众国资及统众国资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及将来均不从事与新农开发相同的业务,避免与新农开发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统众国资及统众国资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新农开发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统众国资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新农开发;

(3)统众国资未来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将避免与新农开发产生相同或相似,不与新农开发产生同业竞争,以维护新农开发的利益。

此承诺长期有效。

(三)履行情况

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承诺执行,未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及关联交易有失公允的情形。

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

(一)承诺事项

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公司在盈利且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红。(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2、现金分红条件:在符合前述利润分配的条件且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公司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并足以支付现金股利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符合前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履行情况

公司2015年度没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因此2015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实施,上述承诺事项目前正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将严格按照承诺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远晨

日期 2016-10-28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编号:2016—050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6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公司7名董事参加了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2016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详情请见2016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编号:2016—051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届四次监事会于2016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6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公司5名监事全部参加了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6年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三季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监事会在对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审核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三季度报告报告编制和审议工作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编号:2016—052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3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召开的六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条

修订前: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拟修订后: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共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原章程第二条

修订前: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函[1999]46号文批准,由新疆阿克苏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6500001000666。

拟修订后: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函[1999]46号文批准,由新疆阿克苏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0896307E。

三、原章程第八十九条

修订前: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拟修订后: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四、在原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后增加: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根据需要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薪酬与考核以及提名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五、在原章程第五章后,增加党的建设一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的批准,公司设党委,由5-7人组成(具体根据上级党组织核定为准)。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一名,均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及时改选。

公司党委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党员的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及时改建或组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公司党委下设党群工作部;同时组建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技术开发、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在公司的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五)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引导、保护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负责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并主持公司党委委员会议和党员大会,接受民主集体中制的原则。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在企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组织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和掌握本企业党的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带领群众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三)负责检查本企业党委委员、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会、党员大会讨论;定期向党的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及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四)负责组织研究决定本企业政治、经济及其他各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总结交流企业建设经验,搞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研究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众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独立地开展适合自己组织特点的各项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相关准则和上级党委要求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党委会应有公司党委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决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民主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委会可以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党委秘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一百三十条 党委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公司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决策;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重要改建项目安排;重大投资、担保行为;对外捐赠;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党委班子中符合条件的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公司党委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纪委的设置。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的批准,公司设立纪委。设纪委书记一名,纪委副书记一名。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公司纪委可以设立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三十四条 纪委的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破产、关闭时,上级党组织应将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关闭、破产方案。

六、在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后增加: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在行使选人用人职权时,应听从党委意见。”

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序号相应顺延。《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作修改。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9日

公司代码:600359 公司简称:新农开发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