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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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6-042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10月27日在宁波南苑环球酒店召开。会议应到监事7人,实到6人,刘素英监事委托张英芳监事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洪立峰监事长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经营决策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内部控制情况的评价》。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案件防控工作执行情况的评价》。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操作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的评价》。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6年董事选举程序有效性的评价》。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从业人员行为专项排查情况的评价》。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6-043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温州分行、绍兴分行近日分别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吉民初44号”、“(2016)吉民初45号”应诉通知书,法院已受理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因合同纠纷对本公司温州分行、绍兴分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诉本公司温州分行合同纠纷案,涉及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本公司温州分行与敦化农村商业银行7笔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合计金额12.07亿元。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诉本公司绍兴分行合同纠纷案,涉及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本公司绍兴分行与敦化农村商业银行3笔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合计金额5.04亿元。敦化农村商业银行据此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本公司温州分行、绍兴分行根据回购合同承担给付回购金额、逾期利息和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的违约责任。

上述业务在交易的过程中,本公司温州分行、绍兴分行作为交易的一方,已履行了相关义务,并无违约行为。

同时,本公司温州分行、绍兴分行也可以同样的案由,向交易的前手银行进行诉讼追偿,预计不会发生损失。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涉及若干法律诉讼和仲裁。这些诉讼和仲裁大部分是由于本公司为收回贷款而提起的,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披露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如法院判决本公司应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则本公司也可以同样的案由向交易的前手银行诉讼追偿,因此预计本次披露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本公司将高度关注诉讼进展情况,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相关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