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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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6-72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翠华女士于2016年10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吴翠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6】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吴翠华:经查,你(吴翠华,身份证号:340504********0426,现任鼎泰新材副总经理)在2014年度末共计持有公司股票775,990股,2015年度共计可减持公司股票总额为155,198股。截至2015年3月,你当年股票账户共计减持公司股票160,000股,超额减持4,802股,减持比例约为20.62%,违反了本人做出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的承诺。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16年10月26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吴翠华女士已经接受了安徽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并将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特此公告。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