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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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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6-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2016-048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6年11月9日,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关注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 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

经查,你公司分公司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炼石水泥厂2014年度和2015年度分别向关联方三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煤2,091.45万元、1,186.58 万元,交易金额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8%和 0.88%。你公司 2015 年度向关联方厦门联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水泥992.16万元,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3%。针对前述关联交易,你公司均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0.2.4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的相关规定,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 子公司主要业务停产未及时披露

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金银湖)自2015年3月以来,熟料生产线全部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根据你公司2014年年报,永安金银湖收入24,382.87万元,占你公司当年收入总额的11.83%,根据你公司 2015 年年报,永安金银湖实现净利润-6,160万元,占你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1.5%,永安金银湖是你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永安金银湖主要业务停产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要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内部信息报送传递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