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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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90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1日送达各位董事,并于2016年11月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会9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刘国本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在“驼峰佳苑”小区认购房屋标的的议案》

为向公司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员工提供更优质的居住服务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变更购买驼峰佳苑小区7号楼大户型34套,合计建筑面积9,379.28㎡,折后平均单价约5,948元/㎡,总价约55,789,990元,最终优惠为公司原已支付购房款金额55,066,387元。详见公司公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91)。

关联董事刘国本、刘长来、路明占、谭文萍、杨诗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4票,其中同意票为4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颖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详见公司公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92)。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91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变更购买公司股东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驼峰投资”)所开发“驼峰佳苑”项目7号楼大户型作为人才公寓,以向公司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员工提供更优质的居住服务条件。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解决公司引进外部人才居住问题,改善员工的居住条件,增强公司的软实力,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所开发住宅楼的议案》,并于2015年10月12日与驼峰投资签署了《住宅楼认购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公司拟认购驼峰投资所开发的“驼峰佳苑”(即原“骆驼小区”)2号楼共90套标准房,合计建筑面积约11,199 平方米,改造后作为人才公寓使用。公司预先支付3,000万元作为认购预付款,待认购房屋开盘销售时,双方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最终结算单价在开盘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享受9.5折优惠。

2016年6月,“驼峰佳苑”项目开盘销售,公司根据认购意向协议实际认购81套标准房,合计建筑面积10,167.66㎡,平均优惠单价5,416元/㎡,总价55,066,387元。

此次,为向公司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员工提供更优质的居住服务条件,公司拟变更购买“驼峰佳苑”项目7号楼大户型34套,合计建筑面积9,379.28㎡,折后总价约55,789,990元,平均单价约5,948元/㎡,最终优惠为公司原已支付购房款金额55,066,387元,折算单价为5,871元/㎡。公司与驼峰投资于11月8日签署了《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

因驼峰投资是公司股东,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本

注册地址: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5号万达广场12幢1单元22层1室

注册资本:255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普通机械加工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证券的投资。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驼峰投资总资产为10,273.92万元,净资产为26,220.49万元,2015年度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59.08万元,净利润为-2,638.13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驼峰投资开发的“驼峰佳苑”7号楼34套商品房,合计建筑面积约9,379.28平方米。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以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驼峰佳苑”小区坐落于襄阳市樊城区江山北路7号,选用优质品牌建材建设,配套设施完善,绿化率高,品质优良。7号楼位于小区中间最优位置,户型结构最好,拥有整体中央空调,可实现冷暖双供,34套商品房均为南北通透大户型。

(二)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总价参照开盘销售均价享受9.5折优惠后又实际下调了1.3%。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公司与驼峰投资

(二)交易方式:公司以原购买81套小户型商品房已支付的购房款55,066,387元,变更购买驼峰佳苑项目7号楼大户型共计34套商品房,公司原购买的81套小户型商品房退还甲方所有;

(三)交易价格:总建筑面积约9,379.28㎡,折后平均单价约5,948元/㎡,折后总价约55,789,990元;最终优惠价为55,066,387元;

(四)总建筑面积及户型建筑面积为预测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五)双方按套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地方规范文本),双方权责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六)双方一致确认,公司已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购买7号楼34套商品房总房款。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引进外部人才居住问题,提高外部引进人才福利,为其提供更好的居住生活服务条件。7号楼为驼峰佳苑小区内位置最优、户型结构最好的一幢楼,全部为大户型,拥有整体中央空调,可实现冷暖双供,便于公司集中管理和服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为更好的吸引技术类(特别是新能源领域)及综合管理等高端人才的加入,本次交易能够向加盟公司的各类人才提供更好的生活服务条件保障,为实现公司整体人才战略起到有力的支持。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严格,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在“驼峰佳苑”小区认购房屋标的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国本、刘长来、谭文萍、杨诗军、路明占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通过。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在“驼峰·佳苑”小区认购房屋标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针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的实施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此次变更认购房屋标的符合公司实际需求和发展战略,交易价格公平公正,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意见

(四)《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92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刘国本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张颖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张颖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聘请张颖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与审核程序合法有效;张颖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请张颖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附件:张颖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张颖先生简历

张颖,男,1972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1993年至2004年在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任技术员、董事长办公室文秘、集团驻外贸易工作担当、总经理助理;2005年至2008年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任经理;2008年至2011年2月在美尔雅期货有限公司任经理;2011年2月至今在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证券部经理、总裁助理。

张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