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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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2亚夏债”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6-070

债券代码:112133 债券简称:12亚夏债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2亚夏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1月18日,凡在2016年11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1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发行的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亚夏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33)) 至2016年11月18日将期满4年。根据本公司“12亚夏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亚夏债(代码:112133)

3、发行人: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6亿元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五年期,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270号文件核准发行。

8、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88%,在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上调后的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三年的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后续期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6.88%。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10、起息日:2012年11月19日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2016年 11 月19日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88%

11、付息日:2013年-2017年每年的11月1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由发行人设定资产抵押担保,通过法律上的适当手续将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资产作为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13、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88%。每手“12亚夏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9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8日。

2、除息日:2016年11月21日。

3、付息日:2016年11月21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18日下午(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亚夏债”持有人。凡在2016年11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1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的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持有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北路亚夏汽车城

联 系 人:李林

联系电话:0553-2876077

传 真:0553-2876077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 系 人:梅艳

联系电话:010-83571372

邮政编码:10003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 系 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