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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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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6-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网上网下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2016年11月2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11月2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市值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2016年11月15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应为2,000万元(含)以上;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方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投资者持有市值按其2016年11月21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3、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时间相同,则按照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5、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2016年11月25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1月2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承销团包销。

6、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华安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30号文核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资本市场服务(J67)。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华安证券”,股票代码为60090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0909。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8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2.09%。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5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https://120.204.69.22/ipo)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16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开通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并使用该证书登录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投资者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5、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其中:

(1)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于2016年11月16日(T-5日)12:00前提交关联方核查文件。

(2)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于2016年11月16日(T-5日)前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1月15日(T-6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的日均市值为2,000万元(含)以上。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以及相关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件与程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T-4日)的9:30-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应当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7、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4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4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5,6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时间相同,则按照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相应的申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如上述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2016年11月17日(T-4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提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20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9、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并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视为无效。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1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八、回拨机制”。

13、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九、股票配售”。

1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或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报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报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申购日(T日),网下有效申购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发行的;

(7)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1月15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及时与上交所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6年11月22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11月21日(T-2日)刊登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件与程序

(一)网下投资者的条件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5、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11月16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

6、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于2016年11月16日(T-5日)前已经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且能够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核查材料。

7、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6年11月15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应不少于2,000万元(含)。市值计算规则按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8、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1、关联方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提交关联方核查材料,但需自行进行资格自查和关联方比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商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存在禁止参与情形的,应主动避免参与。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即表明其已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出如下承诺:“本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此次华安证券新股网下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规定,不属于禁止参与的关联方;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应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lhzq.com)在线提交关联方核查材料,具体路径为: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首页—承销业务专区—IPO。投资者应首先在网站完成注册,然后登录系统,选择“华安证券”项目-确认《承诺函》-按照网站的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信息表》-下载上述《承诺函》和《投资者关联信息表》-盖章或签名后扫描上传,并系统内显示“审核通过”状态,则完成备案。投资者应于2016年11月16日(T-5日)12:00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关联方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并电话予以确认。

特别提示: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备案,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如系统内显示“审核通过”状态,则完成备案。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并完成备案,则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的邮箱提交

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于2016年11月16日(T-5日)12:00前将以下文件发送至htlhecm@htsc.com,邮件标题请描述为:投资者全称+华安证券,并电话予以确认: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2)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信息表及其汇总表(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文件模板请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lhzq.com下载,路径为: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首页—承销业务专区—IPO)。

以上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备案的配售对象中,归属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或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核查材料的,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视为无效。

本次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核查事宜的咨询、确认电话为010-56839504、010-56839597、010-56839456、010-56839338。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16年11月1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T-4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申购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4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4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5,600万股。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6年11月1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申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5,6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单个配售对象申报数量不符合4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申报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时间相同,则按照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相应的申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20家,少于2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经证监会同意后可择机重启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16年11月2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8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362,100万股。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2016年11月23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6年11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的投资者方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请参见《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八、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11月2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二)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部分,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三)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止发行。

(四)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将按照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照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6年11月24日(T+1日)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2016年11月24日(T+1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请见2016年11月25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九、股票配售

(一)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T日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具体类别如下: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4、个人投资者为D类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配售;A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初步安排不低于剩余部分的20%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据此计算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若该比例超过A类投资者,则对B类投资配售数量予以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最终配售比例不超过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2)上述A类投资者和B类配售完毕后,其他剩余部分再向C类和D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同时确保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D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3)A类和B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4)A类、B类、C类和D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应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确到1股,剩余零股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C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D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十、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16年11月25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在2016年11月25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11月2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一、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承销团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11月29日(T+4日)刊登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或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报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报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申购日(T日),网下有效申购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发行的;

7、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网下投资者资质核查及初步询价期间簿记室联系电话:010-56839504、010-56839597、010-56839456、010-56839338。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邮箱:htlhecm@htsc.com

发行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