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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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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进一步规范
私募服务业务

2016-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管理办法》同时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设单章重点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上述业务记载了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基金业务运营流程,是私募基金行业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基础。

据介绍,协会将通过搭建私募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有效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提高整体运行安全和效率,便于及时对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掌握基金外包业务风险点,提高事中、事后行为管理能力。

对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安全制度设计,规定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这里的监督机构是指在协会完成份额登记业务备案的服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当做好内部风险防范。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引入了退出机制,加强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私募管理人应当委托在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同时设单章明确了服务机构的业务信息报送、变更登记义务以及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职责,规范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过程中违反《管理办法》的相应自律处罚措施,针对严重违规等情况,引入了退出机制。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时,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