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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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0 公告编号:2016-072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正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34号),核准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东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4,349,44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分别由朱文明、束昱辉、民生方欣1号计划、谢兵及徐锦宏以现金按16.14元/股认购,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61.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净额为1,166,327,563.63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1月3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6131号《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分别在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6年11月7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2016年11月22日,公司与方欣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甲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丙方(以下统称“独立财务顾问”),分别与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亮、郑麒、陆文昶、罗路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