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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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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6-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7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4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其中,稻葉義幸董事书面委托多田昌弘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芦德宝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49,568,557.22元,此次预先投入金额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8039号)。

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且与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一致,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此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并定期统计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清单报保荐人审核后,再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一般账户。

上述(一)、(二)和(三)项涉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登载的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80)、《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81)、《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82)。

对上述第(一)、(二)和(三)项涉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和《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三、上网公告文件

1、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2、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备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6、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8039号)。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79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4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其中,藤井郭行监事书面委托周海扬监事出席会议并表决。周海扬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49,568,557.22元,此次预先投入金额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8039号)。

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且与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一致,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此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监事会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并定期统计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清单报保荐人审核后,再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一般账户。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报备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80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149,568,557.22元

●本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1号)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睦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4,582,13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7.3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0.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2,792,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7,207,990.20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6年11月29日到账,现存放于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确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中。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75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为:

募投项目总投资额6亿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6亿元。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上述募投项目的范围内,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按投入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并在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进行适当调整,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投向中的具体使用安排。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截至2016年11月2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49,568,557.2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8039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149,568,557.22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

2016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49,568,557.22元,此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专项意见。

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8039号),认为:东睦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东睦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认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149,568,557.22元之事项,预先投入金额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且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东睦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是真实、合规的,且与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一致,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海通证券同意东睦股份以募集资金149,568,557.2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公司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召开第六届第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的项目与公司承诺的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上网公告文件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8039号);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备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81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睦股份”)于2016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1号)核准,东睦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4,582,13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7.3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0.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2,792,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7,207,990.20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6年11月29日到账,现存放于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确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中。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75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11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存款余额为580,999,990.20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年新增12000吨汽车动力系统及新能源产业粉末冶金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已累计投资额为14,956.86万元,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天健审【2016】8039号的鉴证报告。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贷款需求,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粉末冶金业务的生产经营,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此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决策程序

2016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专项意见。

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认为:东睦股份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东睦股份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承诺合规使用该资金。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同意东睦股份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公司此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此次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召开第六届第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将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上网公告文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2、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备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82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并定期统计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清单报保荐人审核后,再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一般账户。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在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

(二)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按月编制募集资金支付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按资金计划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填制用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再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四)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帐,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并根据“先垫付银行承兑,后等额置换募集资金”的原则,定期将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制成置换申请单,报保荐人审核,再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五)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东睦股份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是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不违反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

2、公司拟部分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3、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东睦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东睦股份拟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上网公告文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2、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备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