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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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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
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二)》
的回复公告

2016-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6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

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二)》

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6日,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科股份”)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2375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一步核实后予以补充披露。现将公司对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询一、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于2012年修订完善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并于2016年制定《账销案存管理办法》规范已核销款项的后续管理。近三年,公司未进行债权债务核销。请补充披露:(1)公司上述制度的制定主体和时间,以及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2)请逐条列示公司上述制度中与债权债务核销相关的具体条款内容;(3)公司近三年均未进行债权债务核销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以及公司上述制度等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1)公司业务部门于2012年对原制订的《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编制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会签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2016年公司业务部门编制了《账销案存管理办法》进行了部门会签,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签发。上述两个文件属于公司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依据公司章程第128条、《总经理工作细则》第7条的相关规定,经总经理批准签发后即在公司进行发布并实施。上述两项规章制度未进行披露,符合目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管理层提出部分债权债务核销的议案经2016年11月25日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并于次日进行公告。

(2)公司上述制度中与债权债务核销相关的具体条款内容部分列示如下: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坏账损失需要核销的,要按公司资产核销程序审批。由财务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搜集整理证据资料,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5、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6、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

《账销案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已核销资产及债务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及债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依据《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或董事会核准同意。(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对有如下情况且已取得相关证据的债务,参照上述账销案存资产的核销程序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并进行后续管理。(一)债权单位被宣告破产且已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权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且已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且已取得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证据。(四)其他足以证明债务已确实无法支付的合法、有效证据。

(3)我公司在过去三年每年都对应收款项实施了复查对账、责成业务单位清收等管理活动。因没有搜集到类似“企业必须每年聘请中介机构对债权债务核销进行相关鉴证”这样明确的强制性制度要求作指导,并同时考虑到控制管理成本等因素,所以公司没有每年聘请中介机构对债权债务进行相关鉴证,因此过去三年公司没有获得中介机构的相关鉴证证据。

依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九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我公司在过去三年未能就债权债务核销获取适当的证据,未能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故公司近三年未进行债权债务核销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以及公司上述制度等有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天科股份2012年对业务部门原制订的《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编制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天科股份《账销案存管理办法》由公司业务部门编制,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该办法,并于2016年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签发。上述两个文件属于公司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依据公司章程第128条、《总经理工作细则》第7条的相关规定,经总经理批准签发后即在公司进行发布并实施。

天科股份《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关于债权债务核销的相关规定为“第三十条 坏账损失需要核销的,要按公司资产核销程序审批。由财务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搜集整理证据资料。”同时,该规定明确了需要收集的具体证据。

天科股份《账销案存管理办法》关于债权债务核销的相关规定有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上述条款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账销案存资产、账销案存债务的定义以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债务销案所需要的证据。

我们认为,天科股份上述规定未违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天科股份近三年均未进行债权债务核销未违背天科股份制定的相关制度。

问询二、根据《核销公告》和《回复公告》,本次核销的主要原因系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有效期,本次核销款项的形成期间为1999年至2011年,其超过诉讼时效的时点为截止日期(2011年12月31日)后满两年之日,且在诉讼时效期内尚无证据证明存在或发生过中止、中断的情形。请补充披露:(1)本次核销的所有款项超过诉讼时效的时点全部为“截止日期(2011年12月31日)后满两年之日”的原因和依据;(2)按超过诉讼时效的具体时点,对应列示本次核销的相关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具体金额、笔数;(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以及你公司账务核销的规定,说明在相关债权债务已于2013年底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你公司应进行核销的具体时点,以及你公司当时未进行核销而选择在目前才进行核销的原因和合规性。

公司回复:(1)经核查: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最迟一笔业务往来发生时间在2011年12月。2011年12月31日以后,公司与本次核销款项的债务人、债权人未发生包括款项往来、对方催收、公司签收债务确认书等在内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基于上述事实,我公司认为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最迟超过诉讼时效的时点为自2011年12月31日后满两年之日。遵循谨慎性原则,公司聘请了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拟核销的债权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专业意见。

(2)我公司对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债权人、债务人、涉及金额以及形成原因逐笔进行了核实,具体的单位、金额、形成时间和原因均已经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项鉴证,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经济鉴证专项报告。公司已在《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回复公告》对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按金额大小及形成时间分别进行了披露。

(3)根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本次核销的相关债权债务已于2013年底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公司进行核销的具体时点是根据公司收集和掌握的证据,并履行公司审核审批程序确定,当时未进行核销而选择在目前进行核销的原因是本届董事会依据公司于2012年修订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2016年制定的《账销案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核销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要求。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天科股份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债权人、债务人、涉及金额以及形成原因逐笔进行了核实,具体的单位、金额、形成时间和原因均已在本次经济鉴证专项报告中进行了列示。

天科股份本次核销的所有债权债务最近一笔业务往来发生时间在2011年12月。2011年12月31日以后,天科股份与本次核销款项的债务人、债权人未发生包括款项往来、对方催收、公司签收债务确认书等在内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基于上述事实,天科股份认为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最迟超过诉讼时效的时点为自2011年12月31日后满两年之日。遵循谨慎性原则,天科股份聘请了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拟核销的债权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专业意见。

我们认为天科股份本次核销的债权债务在本次核销时都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及天科股份《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账销案存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询三、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认为本次核销事宜中债务核销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无需进行追溯调整。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逐项分析你公司将债务核销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合规性和合理性。

公司回复: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或确定某一期的收益与费用的金额。我公司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指南和解释,此次核销事宜中债务核销适用于会计估计变更相关解释中关于“会计估计涉及以最近可利用的、可靠的信息为基础作出的判断”、“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负债当前状况发生了变化并且影响到预期未来义务的变化……”的情形,公司在取得律师和会计师在审查的基础上出具相关鉴证意见后,对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估计,我们认为符合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制度规定。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和解释的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应该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进行追溯调整。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规定,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将核销的负债记入当期损益是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

会计师回复:

天科股份将核销的债务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判断的是基于以下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规定:金融负债包括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016年天科股份在对债权债务初步清理基础上,制定了《账销案存管理办法》,为更好的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决定对账龄五年以上的往来款项进行清理。

天科股份本次核销的应付款主要对应的是金额小、长期无交易的供应商,其中部分供应商所供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已经多年没有和天科股份进行对账。天科股份聘请律师对相关应付款项进行了鉴证,确认该等应付款法律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再主张权利的可能性极小,即该项义务支付的可能性很小,符合核销条件。

天科股份以前年度估计五年以上的往来可能还会收回或偿付,本年根据过往的资料及累计的证据显示部分往来款收回或偿付的可能性很小,从而制定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对其进行核销,可以适用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综上,我们认为,天科股份于本期制定核销制度并取得相关债务核销的证据后,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询四、根据《回复公告》,本次核销后,你公司还存在账龄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10,089,113.57元和应付账款1,168,021.94元未予核销,未对前述款项一并核销的原因是还存在业务联系。请补充披露:(1)逐笔列举上述款项形成的具体时间、债权人、债务人、涉及金额、形成原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回复公告》所称的“还存在业务联系”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如是请说明相应的依据和理由以及中止、中断后的诉讼时效时点;(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以及你公司账务核销的规定,说明你公司仅以“还存在业务联系”为由,对相关款项不予一并核销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1)我公司认为:本次涉及的账龄5年以上未核销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具体细节因涉及公司后续经营管理,不宜逐笔列举。此次未予核销的原因是因为公司与债务人、债权人还存在业务联系。公司本次债权债务清理核销工作启动后,公司各部门和业务单位立即开展了清理,并本着高度负责和实事求是及审慎的工作态度,对账龄5年以上债权债务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公司对业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可能收回或支付的5年以上债权债务形成了暂不予纳入到此次债权债务核销范围的工作意见。接到本问询函后公司再次对本次未予核销账龄超过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了逐笔核实。经核实,本次未予核销的账龄超过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10,089,113.57元(其中在本次核销截止日前两年内有款项往来和对账单等、在诉讼时效内的有6,210,711.41元,本次核销截止日前两年内无款项往来和对账单但进行了电话等形式催收、暂无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内的有3,878,402.16元);本次未予核销的账龄超过5年以上的应付账款1,168,021.94元(其中在本次核销截止日前两年内有款项往来和对账单等、在诉讼时效内的有414,624.24元,本次核销截止日前两年内无款项往来和对账单但有电话等方式联系、暂无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内的有753,397.70元)。账龄超过5年、本次核销截止日前两年内无款项往来和对账单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未进行核销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部门判断与前述债权债务单位还存在其他项目的合作或是未来还有较大可能合作,收回或支付的可能性较大。公司也责成业务部门加紧制定新的催款计划,如果仍不能收回欠款,公司将按照《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账销案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核销。

(2)我公司认为:公司因与债务人、债权人还存在业务联系不必然构成时效中断。

(3)《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第四条规定“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上述未予核销、账龄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因公司与相关债权人、债务人还存在业务联系,预期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的可能性较大,故公司对上述款项不予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计师回复:

天科股份本次债权债务清理核销工作启动后,各部门和业务单位立即开展了清理,对账龄5年以上债权债务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天科股份对其业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可能收回或支付的5年以上债权债务形成了暂不予纳入到此次债权债务核销范围的工作意见。接到本问询函后天科股份再次对本次未予核销账龄超过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了逐笔核实。经核实,本次未予核销的账龄超过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10,089,113.57元(其中在本次核销截止日前两年内有款项往来和对账单的有6,210,711.41元,本次核销截止日前两年内无款项往来和对账单但进行了电话等形式催收的有3,878,402.16元);本次未予核销的账龄超过5年以上的应付账款1,168,021.94元(其中在本次核销截止日前两年内有款项往来和对账单的有414,624.24元,本次核销截止日前两年内无款项往来和对账单但有电话等方式联系的有753,397.70元。账龄超过5年、本次核销截止日前两年内无款项往来和对账单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未进行核销的主要原因是天科股份业务部门判断与前述债权债务单位还存在其他项目的合作或是未来还有较大可能合作,收回或支付的可能性较大。

会计师意见:天科股份此次未将上述账龄超过五年的债权债务未纳入核销的范围系因其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与相关债务人、债权人尚有业务联系,该等业务联系不必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 天科股份因“还存在业务联系”,对相关款项不予一并核销符合天科股份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问询五、请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遵问询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问询六、请你公司会计师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问题逐项发表针对性专项意见,会计师应按规定进行签定确认;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第二、四项问题发表专项意见,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24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章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对此前出具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法律意见书予以补正。

公司回复:遵问询函,公司会计师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问题逐项发表针对性专项意见,并按规定进行签定确认。

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英鼎所”)本次未发表意见。简要说明如下:2016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2375号),于2016年12月6日晚把该问询函(二)转发给了英鼎所承办律师,并于2016年12月11日以公函形式将问询函(二)发送给了英鼎所相关律师,公函中明确商请英鼎所就问询函(二)中涉及法律方面的事项在2016年12月11日进行回复;2016年12月11日晚,公司收到英鼎所承办律师邮件回复:“根据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与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所”)签订的合同,我所及承办律师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贵公司上述邮件中提及的事项不在贵我双方签订的合同范围内”。2016年12月13日我公司再次以公函形式商请英鼎所于2016年12月14日12:00前进行回复,到本公告发出时,我公司未能获得英鼎所对我司第二次公函任何形式的回复。

上网公告附件:

1、天科股份监事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二)》的意见;

2、天科股份独立董事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二)》的独立意见;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二)》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7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多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框架性约定,基于目前项目的推进情况,目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在后续形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补充版及各方、多方、双方合作协议/合同,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合作项目的确定、协议签署以及后续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不涉及具体项目和金额,交易各方具体合作项目与金额均以日后实际合作中签署的各项正式合同为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战略合作情况简述

鉴于已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HCNG(天然气掺氢)燃料汽车示范推广,促进汽车节能、实现超低排放(国六排放)。在示范阶段,将由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环保部等部门牵头,选择成都等具备条件的城市(或地区)开展HCNG(天然气掺氢)燃料公交汽车、HCNG燃料加气站示范运行,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包括配套资金),建立和完善HCNG燃料汽车相关标准,为大规模推广应用积累经验;在成功示范运行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普及HCNG(天然气掺氢)混合燃料汽车。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股份”、“公司”或“丁方”)与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甲方”)、北京氢能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己方”)、上海浦江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庚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七方为了加快HCNG(天然气掺氢)燃料汽车示范推广,促进汽车节能、实现超低排放(国六排放)。在就HCNG(天然气掺氢)汽车项目整体合作、渠道整合、资源共享等方面,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一致同意在HCNG混合燃料汽车项目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促进HCNG燃料汽车业务的发展。

二、战略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清华大学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

该实验室是国家计委利用世行贷款建设的7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之一。实验室依托清华大学,涵盖车辆工程、动力机械及工程两个国家重点学科。自创建以来,实验室围绕汽车的“安全、节能、环保”三大主题以及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需求,瞄准国际前沿、国家目标,定位于汽车工业共性关键基础技术、汽车工程交叉学科基础理论、汽车领域宏观发展基本问题,致力于绿色化、智能化的生态汽车的研究与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和特色。同时积极开展与世界著名大学、研究院所、汽车公司的广泛深入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形成了具有总体国内领先和部分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基地,在跨地区、跨学科集成创新研究中发挥了国家公共科研基础平台作用。

乙方:北京氢能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黎阳

注册资本:(人民币)3 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5月27日

营业期限:2014年5月27日至2034年5月26日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丙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阿坝州茂县工业经济园区亚坪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仟贰佰捌拾伍万柒仟壹佰肆拾元

成立日期:2008年4月14日

营业期限:2008年11月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15万吨/年氯酸纳生产(许可有效期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止)。项目投资(不含期货、金融、保险);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戊方: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江涛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叁拾万零捌仟元

成立日期:2005年1月7日

营业期限:2005年1月7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压缩、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租赁、维修及技术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办公设备及文体用品的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船舶及船舶工程设计、咨询(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己方: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

住所:成都市郫县红光镇成灌路西段10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容坤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零捌佰肆拾贰万陆仟元

成立日期:1980年11月24日

营业期限:2001年8月8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制造、装配、修理、销售客车、特种客车及汽车零部件;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庚方:上海浦江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才华路10号1幢第1层

法定代表人:刘炜炜

注册资本:(人民币)1984.7600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2年8月14日

营业期限:1992年8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压力容器、气体设备、仪器仪表、金属材料及制品、五金交电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合作内容

合作七方通过发挥各方优势在HCNG汽车项目整体合作、渠道整合、资源共享等方面展开合作。具体分工如下:甲方:天然气掺氢专利及技术应用;乙方:推进HCNG技术与HCNG汽车的整体技术和全产业链商用示范工程;丙方:氢气提纯生产装置和氢源的供给;丁方:大型变压吸附制氢、焦炉气制氢气技术;戊方:加氢机及加氢站成套设备,以及相应的配套市场;己方:HCNG客车研发及HCNG汽车生产。

(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目前项目的推进情况,目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在后续形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补充版、各方合作协议/合同、多方合作协议/合同、在独立单元形成双方合作协议/合同。

(三)保密

1、各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外界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四)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3年,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如果各方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感到满意,经双方同意则本协议将自动续延3年。

四、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暂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2、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公司将与合作方在HCNG(天然气掺氢)汽车项目展开合作,共同致力于推动上述业务的发展。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的确定、协议签署以及项目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各方签订的《HCNG(天然气掺氢)混合燃料汽车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