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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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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2016-95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10:0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24日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邱士杰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士杰,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股权结构: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正翔国际广场B6号楼, 主营业务暂定:销售化工产品;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承办展览展示;酒店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96]))。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注所地变更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拟对公司注所地进行变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注所地由原“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科技楼316室” 变更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正翔国际广场B6号楼”(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地址为准)。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变更公司住所,现将公司章程中对应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五条 公司住所:

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科技楼316室

邮政编码:014100

现修改为:

《公司章程》第五条 公司住所:

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正翔国际广场B6号楼

邮政编码:014000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注所地、〈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注所地变更、《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事宜。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公司定于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具体安排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为:[临2016-97])。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修正案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 临2016-96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包头天首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暂定名,实际名称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2、公司于 2016 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3、本次对外投资的审议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正翔国际广场B6号楼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出资方式及来源:现金出资(自筹)

股权结构: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拟申请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承办展览展示;酒店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

上述信息均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为设立全资子公司,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出资 1000 万元人民币设立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旨在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转型的需要,使公司业务经营更具地域优势。

2、存在的风险

由于标的公司尚未完成注册登记,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 临2016-97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定于2017年1月18日14:30在公司北京总部会议室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内容详尽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年12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下午15:00 至2017年1月18日下午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本公司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于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本公司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表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1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注所地变更的议案》

2、《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3、《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注所地、〈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2项议案须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见 2016 年 12 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股股东登记:法人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或持有本公司股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亲笔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7年1月17日9:00—17:00之间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秘办

具体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1层, 信函上请注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相关事宜说明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及传真:010-81030656

电子邮箱:SD000611@163.com

联 系 人:姜琴

2、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20

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和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360611

投票简称:“天首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本次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编码为100,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的意见表达代表对所有议案的意见表达;对不同议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对每一议案分别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 年 1 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 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 2017 年 1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 4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表指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姓名): 股东账号:

委托人注册号(身份证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打“√” ):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意思表决:

□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2、经传真登记后请将委托书原件与股东登记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本公司。

3、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证券账号。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 临2016-98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首发展”或“四海股份”)于2015年3月31日、6月10日、6月30日在公司指定媒体刊登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5-29]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65]号、[2015-74]号)、《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66]号);于2016年2月23日、10月20日、10月21日、10月26日、11月30日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6-07]号、临[2016-71]号、[2016-86]号)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6-72]号)、《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的公告》(临[2016-73]号)、《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的补充公告》(临[2016-75]号)。前述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因股权转让纠纷引起的诉讼、判决、因判决可能导致本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和案件上诉后重审一审的判决情况以及河北久泰将引起上述诉讼事项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北京浩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正投资”)及其浩正投资将受让河北久泰合同权利转让给合慧伟业的一系列事项,现本公司将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良苍、泰淼,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增宝、朱净萱,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年12月3日,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和15日通过委托贷款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合慧伟业提供5000万元和2亿元的借款,合慧伟业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份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上述款项于上述日期完成后3日内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内完成付款事项,合慧伟业也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因此,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也相应未按约履行。

(三)河北久泰的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

1、河北久泰的诉讼请求

(1)被告合慧伟业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立即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权过户到原告河北久泰名下;

(2)合慧伟业向河北久泰支付违约金9510万元,赔偿河北久泰损失1459.07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费由合慧伟业承担。

河北久泰上述违约金和损失数额均以3亿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

2、一审判决情况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股票代码:000611)4000万股股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2)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30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

(3)驳回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405,454元,由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0,636元,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84,818元和保全费5000元。

(四)合慧伟业上诉及判决情况

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合慧伟业的上诉,上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249号)对本案的上诉裁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案发回重审后的判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将本案发回重审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重审一审后《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初26号)判决如下:

1、被告合慧伟业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久泰名下;

2、被告合慧伟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久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亿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3、驳回原告河北久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3216元,由河北久泰负担360033元,由合慧伟业负担1733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合慧伟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6年10月24日,合慧伟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初26号)的判决递交了《上诉状》,近日,本公司收到合慧伟业转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最高法民终797号),通知合慧伟业于收到上述《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于七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与该案有关的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证据材料。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近期先后收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中执字第52-1、52-2号)、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57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乌中执字第542-3号)、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结案决定书》([2016]鲁0902执字第105号)、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702民初809之二)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702民初809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03执保128号),现将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因大宗贸易采购合同未履行产生的诉讼事项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新疆”)

被告: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13年6月7日,中铁新疆与本公司签订2013-FK-0617-1号《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下称“《采购合同》”),约定中铁新疆向本公司采购锌锭2040.82吨,总货款为30000054.00元,后因《采购合同》未按约定履行引起了诉讼纠纷。中铁新疆于2013年12月13日以未及时发货为由函告本公司要求单方面解除《采购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中铁新疆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2500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20日至被告实际付清预付款和违约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4月10日为501,780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32号),判决如下:

(1)返还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货款25,000,000元;

(2)支付利息452,054.79元;

(3)驳回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81,808.90元(中铁物资公司已预交),由本公司承担165,254.14元,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承担16,554.76元。

因该判决已生效但未执行,故中铁新疆查封冻结了本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泰衡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参股公司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股权(相关公告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4-26]、《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01]、《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38]以及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半年度定期报告)。

5、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9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5]乌中执字第52-1、52-2号),裁定:①解除内蒙古四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绍兴市柯桥区泰衡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1500万元的冻结;②解除内蒙古四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股权价值1736.6万元的冻结。

(二)本公司因委托中铁物资集团华南有限公司采购锌锭合同未履行产生的诉讼事项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华南”)

被告: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13年7月4日,中铁华南与本公司签订了《内贸委托代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铁华南代本公司采购锌锭1087吨,总金额15,000,600元。后因合同未如期履行产生纠纷,2014年3月中铁华南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铁华南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2,000,6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720,028.8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4、判决或裁决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越法民二终字第2062号)判决:

(1)依法判令本公司向中铁华南支付剩余货款12,000,600.00元;

(2)依法判令本公司向中铁华南支付代理费720,028.80元;

(3)依法判令本公司向中铁华南支付违约金2,000,000.00元;

(4)本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中铁华南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查封冻结了本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泰衡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参股公司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股权(相关公告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14-18]、《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和资产被查封的公告》[临2014-31]、《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03]以及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半年度定期报告》)。

5、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6年11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5] 穗越法执字第1574-5号),裁定:解除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的股权及绍兴市柯桥区泰衡纺织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1500万元)的冻结。

(三)本公司向新疆戍金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引起的诉讼事项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疆戍金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戍金”)

被告1: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法定代表人马雅

2、案件起因

2013年8月,本公司向新疆戍金借款500万元。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乌中民一初字第28号),判决:

(1)本公司返还新疆戍金物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312.95元;

(2)被告马雅对第一被告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三分之一向新疆戍金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

因判决未执行,故冻结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泰衡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参股公司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股权(相关公告见公司指定媒体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5-24]以及公司2015年度、2016半年度定期报告)。

5、本案进展情况

2016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4]乌中执字第543-3号),裁定:解除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价值1,736.6万元(美元)股权、持有的绍兴市柯桥区泰衡纺织有限公司100%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持有包头市敕勒川中心数据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的冻结等。

(四)本公司向泰安市兴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引起的诉讼事项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泰安市兴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兴斌”)

被告: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14年8月15日,本公司泰安兴斌借款130万元未归还。

3、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5年3月12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748号),判决: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天首发展向泰安兴斌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及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至实际还款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泰安兴斌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16,5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首发展承担。

因判决未执行,故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股权(相关公告见公司指定媒体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5-24)以及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半年度定期报告)。

4、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6年11月23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结案决定书》([2016]鲁0902执字第105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五)本公司与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因法律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研律所”)

被告: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14年12月,本公司与华研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费用200万元。后因该服务协议未实质履行引起纠纷。

3、本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13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702民初809之二)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702民初809号),解除对本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8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解除本公司持有的在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股权资产12506.9817万元和本公司持有的绍兴市柯桥区泰衡纺织有限公司股权资产1,500万元的查封。

(六)本公司与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借款引起的纠纷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测绘”)

被告: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13年9月6日,本公司与金房测绘签订《借款合同》,协议借款500万元到期未归还引起的纠纷。

3、案件的诉讼情况

2015年2月11日,金房测绘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本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并付利息,2016年1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民事裁定书》([2016]京仲裁字第0086号)裁决:①本公司归还金房测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和利息1,000,000.00元;②本公司支付金房测绘违约金1,500,000.00元;③本公司支付金房测绘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00.00元;④本案仲裁费82,770.00元(金房测绘全额预缴),由本公司承担;⑤如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按裁决支付上述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关公告见公司指定媒体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5-24)和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半年度定期报告)。

4、本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金房测绘申请的财产保全立案,并于2016年11月30日下达《执行裁定书》([2016]京03执保128号),裁定:查封、冻结本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8.277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近日,本公司接到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泰衡纺织有限公司通知,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4%股权和绍兴市柯桥区泰衡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被冻结、查封。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本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七、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最高法民终797号)

2、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中执字第52-1、52-2号)

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574-5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乌中执字第542-3号)

5、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结案决定书》([2016]鲁0902执字第105号)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执保231号之一)

6、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702民初809之二)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702民初809号)

7、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03执保128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