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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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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6-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 ST成城 公告编号:2016-042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1:林郑秀李诉股权转让纠纷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800万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公司应承担78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中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案件2:许烈雄诉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700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公司对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许烈雄的5700万元本金及违约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发布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成立了债权债务清理小组,经过债权债务清理小组的调查核实,调查出两起诉讼有了最新进展,现披露如下:

一、林郑秀李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年9月20日,公司发布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38),公告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2号)所述,披露了林郑秀李诉股权转让纠纷案相关进展情况。近日,公司经过多方调查核实,得知该案又有了最近进展,现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一:林郑秀李

原告二:林素菁

原告三:林宏哲

原告四:林芸甄

原告五:林宏儒

原告六:黄芊艺

原告七:黄浚

被告一:深圳市中技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

被告二:成清波

被告三: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杨长清

原告林郑秀李、林素菁、林宏哲、林芸甄、林宏儒(以下称林郑秀李等无原告)共同起诉称:林清辉持有100%股权的香港注册公司联合经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经贸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与中技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联合经贸公司全资控股的台商工业园区(深圳)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台商工业园)的100%股权转让给中技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台商工业园的100%股权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亿元,同时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和其它事项也作了相应约定。此后双方和林清辉、中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清波以及成城股份等各方又相继签订了《台商工业园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一》至《台商工 业园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六》等六份补充协议和《担保函》 等一系列文件。通过这些文件的约定,林清辉又将其持有的联合经贸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了成清波,同时约定台商工业园的股权事转让款由中技公司直接支付给林清辉,而成清波、成城股份则为中技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放弃诉讼抗辩权。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一系列文件签署后,林清辉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中技公司、成清波等被告却仍有91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没有支付给林清辉。林清辉不幸在2009年12月18日辞世后,作为林清辉的财产共有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在了解前述情况后,就一直向各被告交涉,要求他们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的股权转让款,但他们总是以各种借口进行拖延,至今拖欠的91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仍然未付,连约定在2009年9月10日前支付的首期1000万元转让款也未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律。由于《股权转让合同》中曾约定旺旺农业、杨长清为股权转让款的收款账户(或收款人),因此,旺旺农业、杨长清应在收到股权转让款的金额范围内与中技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原告就上述内容于2011年8月1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取消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作为股权转让款收款账户的指定,取消其它任何未经原告一致同意的单位或个人账户作为股权转让款收款账户 的指定,取消其它任何未经原告一致同意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股权转让款收款人的指定。

2、除非经原告一致同意或经法院判决,被告不得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本案的股权转让款。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8100万元中属于原告的 6942. 8571万元(这个金额含原告一林郑秀李与林清辉夫妻共 有财产 8100 万元中属于原告一的4050万元和各原告应继承林清辉共有份额4050万元中的7份之5 金额为2892.8571万元,两项合计为6942.8571万元)。

4、判令被告了赔偿原告第二项款项 6942. 8571 万元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被告一履行第三项义务时止每月1.5%的赔偿金。

5、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各项请求与被告一一起承担连带赔付责任,并放弃诉讼抗辩权。

6、被告四和被告五在收到股权转让款的金额范围内对上述各项请求与被告一一起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7、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

(三)目前进展情况

由于该案件发生时间和法院受理时间距离现在比较久远,时任管理层当时并未对诉讼相关情况进行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此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2号)后,对诉讼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并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调查。近日,经过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的多方调查核实,从案件其他被告委托代理人处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对该案件做出了判决,并出具了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郑秀李、林素菁、林宏哲、林芸甄、林宏儒支付人民币66,857, 142.86元 ,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13年1月13日起 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2、被告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370万元及所生孽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从2009年9月24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从2009年9月25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从2009年9月29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0年11月25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从 2011年1月30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1年7月14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从2011年12月9日起计息,本金人民币20万元从2012年 9月21日起计息)的 6/7 范围内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 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

3、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芊艺、黄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142,857.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4、被告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370 万元及其所生孽息(计算方法同上述第二项)的1/7范围内与深圳市中技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款项;

5、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成清波应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向原告林郑秀李、林素菁、林宏哲、林芸甄、林宏儒承担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在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向原告黄芊艺、黄浚承担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林郑秀李、林素菁、林宏哲、林芸甄、林宏儒、黄芊艺、黄浚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171.42元(原告林郑秀李、林素菁、林宏哲、林芸甄、林宏儒已预交人民币388,942.85元,原告黄芊艺、黄浚巳预交人民币 91,228.57元),由原告林郑秀李、林素菁、林宏哲、林芸甄、林宏儒承担人民币 15,557.72元,由原告黄芊艺、黄浚承担人民币3649.14元,由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人民币460,964.56元。鉴定费人民币61, 900(被告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判决情况,公司应承担78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中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公司将关注判决执行情况并积极敦促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若公司因此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将向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同时,公司也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许烈雄诉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于2015年9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关于许烈雄诉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发布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近日,公司经过多方调查核实,得知该案又有了最近进展,现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许烈雄

被告一: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七: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起诉状,2011年5月31日,原告许烈雄与被告一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整,约定借款期限60天,从发放借款之日作为计算借款期限的起始日,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出具了《保证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委托深圳市捷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和2011年6月15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合计人民币壹亿元整。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应于2011年8月12日到期。被告一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归还4,300万元人民币后,其余借款5,700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就该借款事项依法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该诉讼,并拟于2015年12月2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万元人民币、另加计逾期违约金40,104,158.90元人民币以及委托律师费15万元人民币,各项共计人民币97,254,158.9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金额人民币97,254,158.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目前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曾与多家被告一起与原告协商,原告曾表示愿意撤回对部分被告包括对本公司的起诉,造成了公司未能参加应诉。近日,经过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的多方调查核实,在最终裁定中,原告并未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只撤回了对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准许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裁定的次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许烈雄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5700万元;(2)逾期违约金(以1亿元为本金从2011年8月14日计至2011年10月25日,以5700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10月26日计至实际支付尚欠本金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律师费15 万元;

2、被告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许烈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烈雄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逾期履行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070.7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85元,合计 533655.79元[均已由原告许烈雄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判决情况,公司对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许烈雄的5700万元本金及违约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关注判决执行情况并积极敦促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若公司因此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将向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并要求被告二、三、四、五、六、八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公司也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公告编号:2016-043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豁免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发布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成立了债权债务清理小组,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代表公司与公司债权人进行谈判,讨论公司债务解决具体方案。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收到多家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多家债权人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赛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多家债权人将其对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的债权(合计金额:199,594,264.60元),转让给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赛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情况如下:

债权转让统计表

公司对上述通知内容进行了确认,根据上述通知,公司将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债务,而改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赛迪投资合伙企业承担债务。

二、收到《豁免函》

同时,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收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赛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来的《豁免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赛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自函件送达之日,全部免除“一”中转让统计表中本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赛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赛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如下:

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大股东,此次债务豁免是公司大股东为了支持公司发展,改善财务状况。由于是公司股东豁免债务,后期将不会增加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只会增加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的资本公积。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