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6-139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2月29日下午14:00在公司北京办公总部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9日 下午14:00

3、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23号龙德行大厦六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禹皓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以下简称“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81,88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35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 人,代表股份数为30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8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182,19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740%。

4、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秦庆华、曹金发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有效票182,192,100股;

同意票182,1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

反对票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有效票305,100股;

同意票2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440%;

反对票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60%;

弃权票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首信律股证字[2016]1229号

致: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发布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议案、会议出席人员登记事项等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23号龙德行大厦六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禹皓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6年12月28日15:00至2016年12月29日15:00。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81,88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359%;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30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81%。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22名,代表股份182,19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74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票182,192,100股;

同意票182,1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60%;

反对票4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4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秦庆华

曹金发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