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6-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7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起诉金额9,996,338.61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本公司追偿款6,370,029.40元。

2016年12月2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福山法院”)(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烟台福山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顶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6-03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原告:金顶公司

被告:第三水泥厂

案由:原告金顶公司与被告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向烟台福山法院提起诉讼。烟台福山法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12月27日,烟台福山法院作出(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第三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顶公司追偿款6,370,029.40元,同时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金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74元,原告负担29,665元,被告负担52,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对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

备查文件

(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