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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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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7-002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平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刘波先生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刘波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公司收到大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免去刘波董事职务的函》,刘波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杜婕女士、高贵富先生、张生久先生、禹彤女士对公司本次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审议的议案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育颉、唐胜君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