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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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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0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月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7年1月13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5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关联法人瑞诗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核定商用房开发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唐双宁、高云龙、张金良、马腾、李杰、章树德、吴钢、李华强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该笔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该项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告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唐双宁、高云龙、张金良、马腾、李杰、章树德、吴钢、李华强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根据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光大集团拟认购不超过88亿元本行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有关规定,光大集团以现金认购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唐双宁、高云龙、张金良、马腾、李杰、章树德、吴钢、李华强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本行与光大集团于2017年1月13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协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上述议案。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4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0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瑞诗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核定商用房开发贷款额度的议案》,同意为瑞诗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诗房地产”)核定25亿元人民币商用房开发贷款额度。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授信业务。该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瑞诗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核定商用房开发贷款额度的议案》,同意为瑞诗房地产核定25亿元人民币商用房开发贷款额度,总敞口25亿元,期限12年。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瑞诗房地产是本行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所控制的企业,因此瑞诗房地产为本行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瑞诗房地产是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所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瑞诗房地产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瑞诗房地产成立于2013年3月21日,注册资本3.75亿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萍,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681号304C室,唯一股东为上海安功投资有限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瑞诗房地产为项目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等。

瑞诗房地产2013年年末总资产为22.34亿元,负债总额22.27亿元,实收资本0.1亿元,所有者权益0.07亿元,资产负债率99.69%;2014年年末总资产为30.37亿元,负债总额8.03亿元,实收资本3.75亿元,所有者权益22.34亿元,资产负债率26.44%;2015年年末总资产为26.92亿元,负债总额4.65亿元,实收资本3.75亿元,所有者权益22.26亿元,资产负债率17.28%。截至2016年10月末,总资产为27.38亿元,负债总额13.65亿元,实收资本3.75亿元,所有者权益13.73亿元,资产负债率49.85%。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瑞诗房地产的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给予瑞诗房地产核定25亿元人民币商用房开发贷款额度,总敞口25亿元,期限12年。瑞诗房地产以其拥有的位于平凉街道16街坊18/2丘,面积为2500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沪房地杨字[2013]第023808号)与对应该地块的全部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本次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一般商业条款与瑞诗房地产签署具体协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上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7年1月3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7年1月13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该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张金良、马腾、李杰、章树德、吴钢、李华强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4日

附件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7年1月1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瑞诗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核定商用房开发贷款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7年1月1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瑞诗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核定商用房开发贷款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瑞诗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2、本行对瑞诗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三: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3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张新泽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委员7人,实际参与表决委员7人。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瑞诗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核定商用房开发贷款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普通股代码:601818 普通股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2017-005

优先股代码:360013、360022 优先股简称:光大优1、光大优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2月28日(星期二)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优先股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2月28日9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2月28日

至2017年2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无

(八)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3、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4、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

(二)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2016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7年1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三)特别决议议案:(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1、4;(2)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1;(3)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1;(4)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1。

(四)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1、5、6、7、8。

(五)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议案7、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六)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1。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本行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同时持有本行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同时持有多只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A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

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本行将只能对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设置一个网络投票窗口。特此提请A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注意: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将视同其在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就相同议案作出相同的投票。

H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本行H股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A股股东及优先股股东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见附件1)、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附件3)、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登记回执格式见附件4、附件5)。

(二)H股股东登记手续

详情请参见本行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

(三)现场登记时间

2017年2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办理登记手续而直接参会的,应在会议现场接待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本条规定的参会文件的原件或/和复印件,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四)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015室——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3)

电话:010-63636388

传真:010-63636713

六、其他事项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3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2: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3: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4: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参会回执

附件5: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参会回执

报备文件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公司委派其全权代表本公司出席2017年2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 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请在需要参加的会议名称前划√),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按其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特此确认。

股东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2月28日召开的贵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v”,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2月28日召开的贵行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参会回执

注:

1、本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回执填妥后,请于2017年2月8日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传真:010-63636713)。

附件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

参会回执

注:

1、本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回执填妥后,请于2017年2月8日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传真:010-63636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