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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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7-007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月24日在宁波南苑环球酒店召开。公司应到会监事7人,亲自出席6人,其中刘素英监事通过电话接入方式出席;委托出席1人,张英芳监事委托蒲一苇监事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洪立峰监事长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流动性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的检查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信息披露事务执行情况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2016年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加强、两个遏制”自查情况的评价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7-008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25日(星期三)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下午15:00至2017年1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地点:宁波南苑环球酒店。

(三) 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召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华裕先生。

(六)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94,394,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9,794,081股的66.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47,231,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162,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的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授权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

以上两项均是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 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该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何卓君、王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