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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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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有关情况的公告

2017-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5 证券简称:上海家化 公告编号:临2017-006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有关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有媒体报道:投资者向上海家化索赔案取得新进展,一批大概三十名投资者通过法院主持调解,获赔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公司就上述报道的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王莉等55名自然人(以下合称“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共计55起案件,以下简称“本系列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3年11月21日,本公司公告于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3-1-64号),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2015年6月13日,公司公告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5]4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与沪江日化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应予以赔偿。

原告基本诉讼请求为:判令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公司已向法院陆续提交答辩意见及补充答辩意见,就本系列案件所涉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原告主体适格性等问题作出抗辩。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除已调解结案的37起案件外,其余18起案件尚未判决。

四、调解情况

在法院的主持下,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9日、2017年1月16日与37名原告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16日就该等37起案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17年1月24日,公司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履行了赔偿款项支付义务,共计支付3,557,995.16元。该等调解系公司针对个案具体情况达成,不代表公司对其余案件的处理意见。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民事调解书》支付3,557,995.16元赔偿款项,其余18起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本次诉讼可能涉及的损失公司已计入2016年度预计负债,不影响本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的《2016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临2017-004)中公司2016年度的净利润数额。

特此公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