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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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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16双星01”债券付息公告

2017-0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17-004

债券代码:112337 债券简称:16双星01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16双星01”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2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2月27日(因2017年2月2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2月25日

凡在2017年2月2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2月2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发行的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双星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337)至2017年2月24日将期满一年,本公司将于2017年2月27日支付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因2017年2月2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根据《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6双星01”、代码为“112337”。

3、发行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

5、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时票面利率为3.90%。

6、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记账式公司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

8、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9年2月2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90%,本次付息每手“16双星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5.10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付息日、除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年2月24日

(二)付息日:2017年2月27日(因2017年2月2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除息日:2017年2月27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2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双星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次付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率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中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含 QFII、RQFII)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珂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月亮湾路1号16楼董秘办

联系电话:0532-67710729

邮政编码:266400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梅、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4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部门:登记存管部

联系电话:0755-25938043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