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113版)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投资策略为主,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行业趋势变化、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选择符合宏观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成长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基于基本面研究,通过扎实的基本面分析,选择成长性较好同时具备一定安全边际的公司,注重风险收益之间的平衡,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获取公司的成长性收益。定量筛选指标主要包括盈利能力、EPS及预期变化、PEG、现金流状况、估值等。
(2)价值低估股投资策略
很多长期不被资金关注的板块和个股,往往成为市场中难得的价值洼地。当这些板块和个股遇到正面的催化剂、尤其是当其基本面发生积极变化时,往往出现重大的投资机会。对于这些市场中的价值洼地,保持积极关注和紧密跟踪,以便及时抓住投资机会。本基金所指的价值低估包括横向比较同行业公司的估值以及纵向比较企业的历史估值,通过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管理能力、企业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挖掘价值被低估的上市企业。
(3)主题性投资策略
对于主题性投资机会,本基金将分析该主题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持续性、是否符合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方向、是否具有较高的兑现概率。本基金将选择满足以上条件的个股适当参与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债券投资过程中,期限配置对于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起主导作用。本基金普通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为:
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实现对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的积极配置,构建优化的资产组合。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为:选取债/股性适中和基本面良好的转债,同时通过对发行人转股意愿的分析,把握获利机会。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债/股性分析
可转换债券投资宜侧重平衡性配置,兼顾债/股性。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普通债券和股票等,可转换债券作为一个独特的资产类属,应兼顾债/股性,而并不是简单的普通债券或股票的替代品,平衡型的可转换债券品种是攻防兼备的投资选择。
2)基本面分析
未来几年可转换债券投资的个券选择比行业选择更重要。在把握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同时,为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选择具有明显行业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将更为重要,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和发掘这些企业中股价估值合理的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债券流动性较低。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开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依据独立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并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标准,严格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预测市场风险较大时,应用择时对冲策略,即在保有股票头寸的同时,在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此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资产组合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稳定收益。
6、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0-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6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300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3、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10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的财务所载财务数据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止2016年9月30日,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564,298,237.51元,份额净值为1.213元,累计份额净值为1.213元。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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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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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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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美盈森于2015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王海鹏、王治军违法减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的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签字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于2016年7月8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70号),并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1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和《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公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者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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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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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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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7月8日。
②根据《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的相关内容。
(二)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三)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代销机构信息。
(四)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本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及最近一期基金业绩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五)在“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本期已刊登的公告内容。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