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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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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7-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08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金额:一审本诉涉案金额2,900万元及相关利息,一审反诉涉案金额 935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终审判决,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7年2月20 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一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木业”)上诉状,世丰木业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诉讼背景

本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 月28日、2015年11月5日、2017年2月6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74号)、《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76号)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3号)以及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二、世丰木业本次上诉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0日,泰宁林场收到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世丰木业上诉状,其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诉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林业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反诉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或判决结果而定。公司将持续跟踪落实案件进展,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世丰木业)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