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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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7 证券简称:江阴银行 公告编号:2017-006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传票案号为“(2016)苏05民初787号”,具体事项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住所:常熟市长江路143、145号

负责人:王中平

2、被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337号

法定代表人:钱惠丰

(二)诉讼事由:

被告与原告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委托原告代理被告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由于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诉原告垫款。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款本金89,793,716.02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21,031,969.07元,以及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69,728元。

3、本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17年3月23日进行证据交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经本行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会同律师分析:1、此案与本行《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嘉兴案现经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且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依法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目前宣汉县公安局已将此类涉嫌伪造、私刻公章案件并案处理;3、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均受到限制,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实际也未从事过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截至本公告发出日亦无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

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尚未见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行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将积极应诉,依法全力维护投资者利益,并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