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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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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2017-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临2017-12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转来的于2017年1月19日刊登在人民法院网上的《人民法院报公告》。人民法院报公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王纪钊诉合慧伟业、赵伟、马雅,第三人邱士杰、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本公司将《人民法院报公告》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纪钊,男,1973年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18号楼3172室。

被告一: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伟

被告三:马雅

被告四:第三人邱士杰

被告五:第三人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达信”)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与赵伟、马雅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责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依法确认赵伟、马雅2013年9月4日将其各自持有的1500万元合计3000万元股权质押给至诚达信的股权质押,在2014年9月5日已经到期,并且因没有做质押登记而无效;

3、依法确认邱士杰于2015年8月10日所作增资无效;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其他事项

依据《人民法院报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经本公司确认,案件相关当事人合慧伟业已聘请律师就此案件准备积极应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其他相关诉讼材料,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一步信息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案件判决结果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备查文件

2017年1月19日《人民法院报公告》,具体链接如下:(http://rmfygg.court.gov.cn/bulletin/court/2017/01/19/5223248.html)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