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解除委托开发管理合同的公告
股票简称:顺鑫农业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17-004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解除委托开发管理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情况概述
2016年3月29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佳宇”或“甲方”)与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骏”或“乙方”)签署《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或“本协议”)。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
合同基本内容为:顺鑫佳宇已取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下坡屯编号为0509、0512、0513、0518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经双方友好协商,顺鑫佳宇拟委托北京和骏进行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的开发管理。
二、解除合同的协议
2017年3月7日,顺鑫佳宇与北京和骏签署《<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原《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自2017年3月7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乙方不再退还;乙方已经完成的全部工作,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双方对合同的解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原合同履行中及解除后涉及的双方各自的损失和支出,由双方各自承担。《顺鑫蓝光牛栏山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已无任何争议,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手段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4、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再使用对方名称进行对外宣传;甲方项目宣传过程中不得使用蓝光、雍锦等与其相近或相似的文字、标识及图案。
5、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与甲方进行项目相关手续交接,将甲方交付乙方或乙方服务中形成的有关甲方及项目全部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制件交付于甲方,不得擅自保留任何项目材料。交接完毕后乙方退出管理现场。
6、双方保证,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手续要求其承担的披露义务外,双方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资本运营方式、市场信息、销售方案、投融资计划、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等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相对方允许不得公开、公示、对外发表或有偿转让他人。如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应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贰仟万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对方的全部损失。
7、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解除合同的原因
由于双方对项目管理及后续运作产生分歧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四、解除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解除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继续推进对牛栏山项目的开发、建设、营销等工作。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