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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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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互动邮箱:db@sunward.com.cn;互动电话:0731-83572669。

3、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13日14:30在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B206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年3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年3月12日15:00至2017年3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何清华先生因公出差,董事会推举董事夏志宏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235,674,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20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5,46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0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0,213,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3,888,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75,2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0,213,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0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议案1.00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何清华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23,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3%;反对137,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50,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32%;反对137,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何清华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49,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5%;反对11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77,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08%;反对11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606,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2417%;反对30,0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35%;弃权1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0,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744%;反对30,05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924%;弃权1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罗光辉、杨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17-009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