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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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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7-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2017年3月16日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川新华百货”)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0104民初8464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33B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湘路201弄15号808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川新华百货于2016年9月20日收到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赢投资”)发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海宝银及兆赢投资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2016-077号公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二、诉讼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宝银和兆赢投资系被告新华百货的股东,上海宝银与兆赢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华百货72,202,071股股份,占新华百货总股份的32%。

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撤销被告新华百货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的议案,即《关于新华百货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7-01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